、船舶碰撞損害賠償得原則。
(一)船舶碰撞財產損害賠償得原則。
1、恢復原狀原則2、賠償實際損失原則3、受損方盡力減少損失原則。
(二)船舶致人傷亡損害賠償得原則。
我國實行過失責任原則、賠償實際損失原則、賠償責任限額原則。
四、船舶碰撞得民事責任。
(一)單方過失碰撞責任。
單方過失碰撞責任就是指船舶碰撞損害就是由一船得過失造成得,依法由該過失船舶單獨承擔一切碰撞損害賠償責任。《海商法》第18條規定,船舶發生碰撞就是由於一船得過失造成得,由有過失得船舶負賠償責任。單方過失船舶承擔得賠償責任得範圍為無過失船舶及其船上財產、船員、旅客得損失與第三人得財產、人員得損失。當船舶碰撞得發生就是一船故意行為所致,該船舶得所有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有關人員應承擔其她責任,如刑事責任、行政責任等。
(二)互有過失得碰撞責任。
互有過失得碰撞貴任就是指碰撞事故得發生就是因雙方或多方得共同過失所致,各過失船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關干互有過失得碰撞責任得承擔,按大多數國家得法律與有關國際公約得規定,各船按其過失比例或過失程度分擔、如果不能確定各船所犯過失得比例,或者過失程度相當,各船平均分擔責任。《海商法》第169條第一款規定,船舶發生碰撞,碰撞得船舶互有過失得,各船按照過失程度比例負賠償責任;過失程度相當或過失程度得比例無法判定得、平均負賠償責任。由於船舶碰撞所造成得損害有財產損失與人身傷亡,有對受害船舶得損害,也有對第三人得損害,因此需要區別不同情況,要求互有過失得船舶承擔不同形式得民事賠償責任。
我國海商法在確定上述一般賠償形式得同時,又規定了財產損失與人身傷亡得不同賠償責任形式。《海商法》第169條第2^3款規定:互有過失得船舶。對碰撞造成得船舶以及船上貨物與其她財產得損失,各船按本條第1款規定得比例負賠償貴任;碰撞造成第三人財產損失得,各船得賠償責任均不超過其應當承擔得比例;互有過失得船舶對造成得第三人得人身傷亡、負連帶賠償責任;一船連帶支付得賠償超過本條第1款規定得比例得,有權向另一有過失得船舶追償。此兩款得規定包含了兩個方面得內容:
(1)對因船舶碰撞產生得所有財產損失包括第三人得財產權失,按各船得過失比例承擔責任。就第三人而言、她只能按各船過失程度比例分別向各過失船舶索貽。互有過失得各船舶對第三人得財產損失不負連帶賠償責任。
(2)對第三人得人身傷亡得損害賠償,各過失船舶承擔連帶責任。第三人可以向任何過失船舶請求全部損害償。在海商法上要求各過失船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體現了對人身權利得特殊保護。各過失船舶內部間則按過失比例承擔責任,一過失船舶向第三人賠償全部損失後,再按過失比例向其她過失船舶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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