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無業人員王某苦於無錢生活,故產生以非法方式來獲取錢財,由於販賣毒品系暴利行業,遂產生了販賣毒品的心思,但朋友卻告訴他販賣毒品是一個很嚴重的罪,一旦被抓將被判處重型甚至被判死刑。由於害怕,便打消了販賣毒品的念頭,於是邊上街買了一袋麵粉,當做毒品出售給吸毒人員,從2013年4月至8月共出售麵粉350克,獲得非法收益4500元。後在一次交易中,被購買人發現賣的是假毒品時案發。
分歧。
對本案王某的行為應以何罪定罪處罰,產生了兩種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王某的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理由是其主觀上有販賣毒品的故意,對於購買人而言,屬於毒品,但由於出售的是麵粉,屬於工具錯誤,不影響犯罪的構成,可以按照販賣毒品未遂處罰。
第二種意見認為王某的行為應以詐騙罪論處,這是因為其明知是麵粉,為非法獲取利益,當作毒品出售,主觀上具有欺騙購買人的意思,並且使購買人誤認為是毒品而心甘情願的支付價款,且數額較大,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為非法獲取利益,欺瞞他人,用麵粉當作毒品出售給受害人,騙去他人財物,且數額較啊,構成詐騙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判決王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
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所謂買賣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實施販賣的行為,本案王某主觀上不具有販賣毒品的故意,客觀上也沒有出售毒品的行為,因此不構成販賣毒品罪。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將麵粉當做毒品販賣是為了欺騙受害人,讓受害人心甘情願支付價款,主觀上是為非法獲取利益,客觀上用麵粉欺騙受害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作者單位:雲南省魯甸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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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麵粉當作毒品出售 構成詐騙罪[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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