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什麼情形下會出現「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什麼是民訴法規定的「法律上有利害關係」的情形?這個問題,歷來困惑著法律人。本期案例中,一名股東主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的對外訴訟中,和他人勾結,故意使公司敗訴,導致了該判決損害了公司利益。那麼,該股東可否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身份起訴撤銷上述判決呢?
裁判要旨。
公司對外訴訟形成生效判決雖會間接影響到股東利益,但因股東與公司利益一致性,股東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所規定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故無權針對上述生效判決提第三人撤銷之訴。
案情簡介。
一、2005年,高光和鄒春金髮起設立了博超公司,高光和鄒春金各占股50%,鄒春金任法定代表人並實際負責公司經營。
二、2011年,博超公司與天通公司等共計四方簽訂了一份《開發協議》,約定合作開發碧海酒店。
三、2012年該酒店仍處於發開過程中,天通公司便將博超公司訴至海南高院,請求判決碧海酒店相關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歸天通公司所有。法院遂做出了3號判決,支持了天通公司的請求,而代表博超公司的鄒春金並未選擇上訴。
四、2015年,高光收到了上述3號判決。遂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銷之訴,請求海南高院撤銷該3號判決。
五、海南高院一審認為,高光與3號案件的處理結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不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故裁定駁回高光起訴。
六、高光不服,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該院基本採納了一審判決的意見,並認為,高光未能舉證證明存在3號民事判決案件當事人惡意串通轉移博超公司財產並致3號民事判決錯誤,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裁判要點。
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關於本文討論的這個問題,他們認為:
本案中,博超公司是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有限責任公司。3號民事判決系確認碧海華雲酒店的房屋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歸天通公司所有,只確認了博超公司的責任與義務,未判決高光承擔民事責任和義務,高光對3號原審案件的處理結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高光如認為博超公司另一股東鄒春金侵犯了其股東財產權益,可另行主張。另外,高光未能舉證證明存在3號民事判決案件當事人惡意串通轉移博超公司財產並致3號民事判決錯誤。綜上,高光同原審案件的處理結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不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實務經驗總結。
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雲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戰鬥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複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一、公司所獲判決不利於己,股東無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應另尋其他途徑救濟。
目前,我國司法判例基本不支持股東能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撤銷之訴,否則這將會嚴重削弱公司法人獨立人格制度和判決的既判力。因此,在公司治理中,小股東應通過科學設計公司章程、擔任監事、積極行使股東知情權等途徑監督、制約大股東、法定代表人的行為。
二、本案中,面對法定發表人在公司對外訴訟中「不作為、亂作為」的情形,股東可依次選擇如下途徑:
(一)擁有投票表決權達1/2以上時,可以通過召開臨時股東會免除該法定代表人職務,更換新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或者以股東會決議的形式指示該法定代表人在訴訟中作出相應行為。
(二)若無法達到1/2比例,則通過行使股東知情權,要求公司提供相應訴訟資料,核查該法定代表人是否有故意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如有,股東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違反忠實義務為由,要求其對公司賠償相應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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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到敗訴判決,股東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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