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1990年至2000年4月期間是a公司的業務員,在這個期間負責a公司法國部的業務工作,多次代表a公司與法國b公司洽談業務、簽訂合同。2000年5月,甲從a公司辭職並成立了自己的公司。6月,甲以a公司的名義與法國b公司簽定服裝進口合同。合同簽定後,甲又以a的名義向賣方b匯付了部分貨款。對此,a一概不知。10月20日,a收到了賣方b寄來的貨物提貨單,a在查詢後方知這其中原因,於是在10月25日電告法國b公司,說明原委,要求取消合同,但是遭到了b的拒絕。a於是乾脆放任不管,不提貨也不付款。後來b公司以a公司違約為由將a起訴至法院。
問:a公司是否需要對此事負責。
分析:a公司應承擔違約責任。理由是:b公司在整個交易過程中並不存在任何過失。雖然在甲和a公司之間確實已經不存在代理關係,甲的行為實際上是「代理行為終止後的行為」,但是b公司卻沒有得到相關通知,鑒於b公司通過甲和a公司長期以來形成的業務關係,從客觀上看,b公司完全有理由認為甲和a之間的代理授權關係仍存在。故在表見代理情況下,代理行為不需要被代理人追認,當b向a 公司主張權利,本人不得以無授權對抗,其法律後果也由本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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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代理[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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