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業生產安置。
徵收城市規劃區外的農民集體土地,應當通過利用農村集體機動地、承包農戶自願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轉和土地開發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首先使被征地農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繼續從事農業生產。
2、重新擇業安置。
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向被征地農民提供免費的勞動技能培訓,安排相應的工作崗位。在同等條件下,用地單位應優先吸收被征地農民就業。徵收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民集體土地,應當將因征地而導致無地的農民,納入城鎮就業體系,並建立社會保障制度。
3、入股分紅安置。
對有長期穩定收益的項目用地,在農戶自願的前提下,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與用地單位協商,可以以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入股,或以經批准的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通過合同約定以優先股的方式獲取收益。
4、異地移民安置。
本地區確實無法為因征地而導致無地的農民提供基本生產生活條件的,在充分徵求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意見的前提下,可由政府統一組織,實行異地移民安置。
文章摘自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
- 法律問答
- 答案列表
被征地農民安置途徑有哪些[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