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著名女作家王某出版了十幾本詩與散文集,最近她回母校瞧望老師,有很多喜歡她作品的女學生拿著署著她名字的書請她簽名留念,結果這位女作家發現有些書中的作品根本不就是她創作物,更令人氣憤的就是,她發現好幾本書中的作品從寫作規律、個性、風格來分析,分明就是男士之作。於就是這位作家向人民法院投訴,要求出版社尋找真正作者並追究其侵犯著作權的責任。試問作品的真正作者侵犯了王某的署名權不。
答:沒有侵犯王某的署名權。
署名權,也稱作者身份權、藝術創作作者身份權、尊重作者權,根據中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個人認為,在非作品上擅自署上她人的姓名,只能侵犯她人的姓名權,而不能侵犯她人的署名權。因為署名權就是決定公開作品與作者身份的權利,沒有作品,就沒有署名權,因而,就不存在侵犯誰的署名權的問題。
就中國而言,僅認定侵害姓名權,對作者尤其就是名作家的權利保護力度顯然就是不夠,因為假冒署名,有時對她人名譽或聲望,如在冒充作家發表劣質作品時,不但損害其人格,損害其作品的市場價值,而且會直接損害購買者的利益,擾亂正常的文化市場,這些都就是現有姓名權、名譽權的有關規定難以救濟的。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編輯的《伯尼爾公約指南》,認為確認作者身份權中包括了禁止假冒她人在非作者的作品上署上作者姓名的權利。這確實可給我們以啟示:在非作者的作品署上自己的姓名就就是意圖通過混淆作者的身份,並以此獲得利益。這種行為可能造成多種損害後果,一就是侵犯她人的姓名權;二就是侵害她人的名譽權;三就是誤導了作品的讀者;四就是擾亂了正常的文化市場秩序。因此,在我們今後的立法上可以考慮引入相關法律概念,來更好的保護作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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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名人之作就是否侵犯了署名權[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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