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法律,確實不能辭退她。但員工產假較長,崗位也不能長期空置,企業必須找人頂替,這也是實情。這就對企業提出了管理上的挑戰。
遇到這樣的情況,企業管理已經起不到什麼作用。律師也起不到什麼作用。有些企業,在這時會強行調崗,並且因為員工不到新崗位報到,以曠工為由,解僱員工。這樣的方案,結果如何?法官們的意見是一致的:調崗應當協商一致,或有合同依據,或有管理制度依據。否則,企業應當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向員工支付賠償金?
這們的問題,解決之道在於提前布局。什麼叫提前布局?提前布局就是企業管理人員,特雖是hr經理、總監們,應當提前預想到企業會出現這樣的問題,並在管理制度上提前設計好解決方案。用句俗話說,就是要提前「划下道兒。」這就是人事經理們體現價值的地方?
一、適當的措施
1、勞動合同。
在勞動合同中撰寫工作內容或崗位條款時,應當寬泛一些,指出崗位所屬的類別,而應當避免寫出非常具體的崗位。比如,客戶服務部門的員工,應當寫」客戶服務工作「,而不應寫」熱線電話專員「。營銷部門的員工,應當寫」營銷工作「,而應避免寫」社會媒體專員「。過於具體,對於因為工作需要時調整員工崗位,是非常不利的。
有些企業在勞動合同中詳細確定了崗位責任。這其實並不是良好的勞動合同設計。崗位責任應當通過崗位說明書來描述,而不是勞動合同。崗位說明書是可以根據企業的規章制度進行修訂的,但如果寫進合同,則無法進行修訂,除非與員工協商一致。
如果勞動合同中規定的是崗位類別,則在員工出現產假或長期病假等情況時,企業只需在相應部門為員工保留工作機會即可,而不需要保留具體崗位。這樣,企業的人事調配空間,就相應較大。因為在此時,在員工歸來時,企業只要在相應部門為其提供崗位,便不算調整崗位。
2、規章制度。
但是,在有的時候,在進行上述操作後,企業仍無法在同類崗位中為員工找到空崗。所以,企業除在勞動合同設計過程中做好工作外,仍需在企業規章制度中保留適當的崗位調整權。規章制度,相信hr都會寫,這裡就不再多談。如果不確定,可以到相應的人事法務資料庫中搜索模板、判例,取得參考。
二、企業可以設定無限的崗位調整權嗎?
答案是不能。前文已經強調」適當「二字。如果不適當,違背了公平原則,則規章制度的相應條款會被法官認定為無效。
何為適當?適當,應當結合具體情形進行考慮。如果按照一個理性的人通常的考慮認為是公平合理的,則是適當的。如果不是,則當然會被否決。假如一個員工數月無法任職,那麼企業對員工的崗位進行調整,是很容易取得法官的理解的。但是調整,應當儘量在相同或相近類別的崗位中進行。
通過以上討論,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在人事管理工作中,以下為黃金法則:
1,提前規劃,乃能立於不敗之地。
2,適當、公平的制度設計。不適當、不公平,可能勝了官司,失了人心。
3,設計制度時,多查閱資料庫,從中了解規範的做法,並了解法官、專業律師對相應問題的意見。這不僅在於提高工作效率,而且對於把握」公平適當「尺度,效用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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