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驚!呆!了!舅舅價值100多萬元的房子竟被外甥以30萬元的超低價賣了。
萬萬沒想到接下來發生的事更是出人意料.....近日福建省廈門中院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因委託代售引發的官司這究竟是怎麼回事?一起來看看↓↓↓↓曾阿伯考慮到自己年齡大了精力不濟,而且事務繁忙無暇顧及賣房事務便委託自己的外甥阿華代他出售其名下位於海滄區的房產 阿華出於親情,接受了委託雙方簽訂了《委託書》並進行公證2016年6月阿華以30萬元的價格將該房產出售 曾阿伯事後發現這個價格賣得太便宜了!價值100多萬的房子竟被外甥以不到三折的超低價賣了這已經嚴重低於市場價了
不過外甥卻認為自己「沒錯」還說自己只是幫舅舅賣房沒有收舅舅一分錢,純屬幫忙。
焦點:房子被「賤賣」,
外甥要不要賠?
因房子被外甥「賤賣」曾阿伯心裡不痛快為此曾阿伯向法院提起訴訟將外甥阿華告上法庭。
近日廈門中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法庭之下雙方各執一詞,展開激烈爭辯。
資料圖。
曾阿伯起訴認為阿華未盡代理人妥善盡職義務「賤賣」了自己的房產需賠償低價出售房屋所造成的損失 面對舅舅的起訴外甥阿華答辯說自己無償履行代理職責盡職妥善的在代理權限內履行代理義務不存在任何過錯
案件審理期間法院依法對房產的價值進行評估經估價房產在2016年年中也就是外甥代理賣房時該訟爭房產的評估總價約為100餘萬元
判決:外甥被判擔責,
賠償70多萬元
那麼問題來了曾阿伯到底能不能獲得相應賠償?阿華是否真的不存在過錯無需賠償房屋損失呢?法院審理後認為,阿華作為受託人,受曾阿伯委託出售房產,應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然而,阿華出售房產的價格與法院依法評估的價格相差三倍以上,未正當履行委託事務,因其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曾阿伯的損失。
因此法院最終作出判決支持了原告曾阿伯的訴訟請求認為根據評估機構所作出的評估價格被告阿華應向原告曾阿伯賠償損失70多萬元法官說法法官說,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條明確了關於受託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其中明確指出: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受託人超越權限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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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外甥賣房,100多萬房子被30萬 賤賣 外甥要不要賠[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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