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杭州娃哈哈營養食品廠在飲料食品上獲准註冊「娃哈哈」商標,並很快成為馳名商標。其後,杭州雲峰化妝品廠在化妝品商品上獲准註冊「娃哈哈」商標。
1991年,杭州娃哈哈營養食品廠對杭州雲峰化妝品廠提出註冊商標爭議。杭州娃哈哈營養食品廠提出的爭議理由為:本廠與杭州雲峰化妝品廠屬於同一地區,使用同一註冊商標,容易使消費者誤認該廠商品是本廠系列產品。「娃哈哈」屬於本廠在全國首創的該類型產品的註冊商標,已具有較高知名度,「娃哈哈」商標指定使用商品雖然屬於兒童營養液,亦具有美容效果,所以,杭州雲峰化妝品廠侵犯了我廠的註冊商標專用權,欺騙了消費者。
被爭議人杭州雲峰化妝品廠認為:我廠註冊的「娃哈哈」商標的指定商品為商品分類表中的第3類化妝品,這與商品分類表中第32類的營養食品在性能、用途、製造技術等方面都截然不同,根本談不上「類似商品」也就無所謂侵犯杭州娃哈哈營養食品廠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問題。
a 你認為杭州娃哈哈營養食品廠提出的屬於什麼爭議?
b本案中,你支持誰的觀點。
本案的焦點在商品是否構成近似,容易誤導公眾。
《商標法》第十三條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判定類似商品的要素一般包括商品的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同時,相關公眾一般認為這兩者與相關對象存在特定的聯繫,容易造成混淆的,也構成類似商品或者服務。所謂相關公眾的一般認識,是指相關市場的一般消費者對商品的通常認知和一般交易觀念,不受限於商品本身的自然特性;所謂綜合判斷。
是指將相關公眾在個案中的一般認識,與商品交易中的具體情形,以及司法解釋規定的判斷商品類似的各要素結合在一起從整體上進行考量。同時可以參照服務分類表。
因此,需要看雙方提供的證據材料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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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哈哈商標法案例分析[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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