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離婚後一方強行帶走孩子。
柯某與張某是夫妻關係。因發生矛盾感情破裂,雙方決定協議離婚。2016年5月7日,雙方簽訂離婚協議併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柯某與張某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離婚後,婚生子柯小某暫時由女方撫養。男方按月付給撫養費。若女方再婚,柯小某由男方撫養。如果雙方均再婚或者男方再婚,柯小某仍由女方撫養。2017年4月,張某再婚,柯某要求張某按照離婚協議中子女撫養的約定將柯小某交由自己撫養,於是柯某到張某住所要接回柯小某,但卻遭到張某、張某家人及再婚丈夫的阻止。2017年5月17日,柯某與家人一起來到張某住處將柯小某強行接走。於是張某訴至法院,主張柯某將兒子柯小某送回自己的住處。
法院判決:不構成民事侵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柯某與張某的離婚協議中的約定,柯某與張某對兒子柯小某都享有撫養權,並且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沒有違反法律規定,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所以雙方都有權撫養柯小某。由於張某不履行協議,不讓柯某將孩子帶走撫養,柯某才強行從將兒子從原告住處帶走,雖然強行帶走是不提倡的,但並沒有違反協議,仍屬履行協議,所以不構成侵權;原告不履行協議,阻止被告接走孩子,侵犯了被告對孩子的撫養權。故判決:原、被告履行其離婚協議,孩子柯小某由其父柯某撫養。
律師說法:離婚後一方強行帶走孩子,是否構成民事侵權。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在本案中,柯某與張某在離婚協議中明確規定了柯小某的撫養權問題,離婚協議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同時也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屬於有效協議,雙方應當按該協議履行。該行為雖然欠妥,但仍屬履行協議的行為,並不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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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一方強行帶走孩子是否屬於民事侵權[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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