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3月19日晚,許某春夥同管某然、許菊某、甘某平、許某龍(後四人均在逃)等人攜帶鐵鍬、鋼釺等作案工具,開車竄至豐城市曲江鎮巷裡村盜挖古墓葬。挖掘中被村民發現並追趕,後被公安機關抓獲。經鑑定,墓主人葬於宋朝,封土被嚴重破壞,墓內文物未發現被盜;該墓對研究宋朝的地方葬制,具有重要的歷史及科學價值。
[分歧]。
許某春的行為是否構成盜掘古墓葬罪?存在兩種觀點:
第一種意見認為,不構成盜掘古墓葬罪。盜掘古墓葬具有盜竊特徵,許某春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盜取墓內文物,可按一般盜竊未遂處理;若情節顯著輕微,可不以犯罪論處。
第二種意見認為,構成盜掘古墓葬罪。古墓葬被盜掘後具有不可復原性,也不能用金額計算其價值,一旦遭到破壞損失卻無法挽回,因此無論盜掘者從墓葬中是否竊取文物,都不影響該罪成立。
[評析]。
1、本罪與盜竊罪的界限。從侵犯的客體看,盜掘古墓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對古墓葬的管理制度和國家的財產所有權;而盜竊罪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有權。從客觀表現看,前者表現為違反文物保護法規、未經國家文化主管部門批准而私自挖掘古墓葬的行為,其行為方式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開的,而且不論是否竊得文物,只要實施了盜掘行為,就構成本罪;後者則表現為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構成犯罪必須以盜竊數額較大為前提,如果未竊取到財物,就是盜竊未遂。
2、本罪屬於行為犯而不是結果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盜掘古墓葬的行為就已構成本罪,至於古墓葬所受到的破壞程度,只是在量刑幅度上具有意義。在實踐中,雖然盜掘古墓葬行為一般都會對古墓葬造成嚴重破壞,但也有些行為確未使古墓葬受到嚴重破壞,對此也不能認為不構成犯罪或只構成犯罪預備或犯罪未遂。故本案應當根據該古墓葬的歷史及科學價值、所遭到的破壞程度等情節,以盜掘古墓葬罪定罪量刑。
(作者單位:江西省豐城市人民法院)。
文章源自網絡,如有侵權,請及時聯繫刪除。
- 法律問答
- 答案列表
盜掘古墓葬不以是否竊得文物論罪[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