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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就業歧視的本質:群體利益衝突[朗讀]
當今的勞動糾紛層出不窮,勞動者就業困難,用人單位用工困難。而很多勞動糾紛的產生的一個大根源就是就業歧視。由就業歧視衝擊著勞動關係,勞動糾紛呈現複雜狀態。勞動法倡導平等,勞動就業歧視明顯與之相悖,解決勞動糾紛就必須要,解決就業歧視。勞動糾紛與就業歧視之間存在著一定的關係,而就業歧視是一種群體利益的衝突。就業歧視表面上與民事侵權、不當解僱很相像,但實質並不相同。就業歧視是「由於某些人是某一群體或類屬之成員而對他們施加不公平或不平等的待遇」「這種不公正的對待不是基於他們的表現,而是基於他們屬於什麼樣的群體」。就業歧視本質上是群體與群體之間的利益衝突,只是體現在群體化的個體之間。而民事侵權則是個體之間的利益衝突。正如美國法學家麥金農所說,一種歧視行為必須足以證明具有某種社會類屬的群體特質,而不是個體獨有的或個人品質的問題。但歧視又得透過對個人的傷害來呈現。歧視本質上是社會強勢群體對弱勢群體的單邊行動——男性、主體族群、健全人群等強勢群體通過歧視排斥女性、少數族裔、殘障人群等弱勢群體,剝奪其受教育、就業等的平等權利,從而將其驅趕到報酬偏低、工作環境惡劣、晉升空間狹促的低端崗位中,甚至將其隔絕在勞動力市場之外,最終實現對社會資源和財富的獨占。正是群體利益衝突這一根本性差異導致反就業歧視法與侵權責任法在實施機制上存在根本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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