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其中規定了危險駕駛罪(醉駕)的刑事處罰量刑幅度,在第3項明確規定了「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該規定是自醉駕入刑以來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司法解釋的形式規定了醉駕可以不予定罪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這也就意味著機動車駕駛人酒後駕駛體內酒精含量即使達到了規定的醉駕標準,情節顯著輕微的仍然可以不予定罪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而情節顯著輕微當然包括體內酒精含量沒有過分高於醉駕標準、沒有發生交通事故、沒有阻礙檢查、認罪態度好等等情形。
醉酒駕駛案件審判有4個標準,包括根據醉駕人員血液中酒精含量的不同情形確定量刑起點、從重處罰情節每增加一個增加15日以下刑罰、不適用緩刑的情形,以及罰金具體數額的標準等。
從內容來看,審判參考僅是法院從量刑規範化的角度,對醉駕案件的一審法院給予審判量刑參考意見。然而,自從《刑法修正案(八)》增設了危險駕駛罪,實踐中對於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法律適用存在較大爭議,審判參考則沒有對這一部分給予指引。
其實,早在去年1月,浙江、上海、江蘇出台了醉駕案件的最新規定,可以歸納出六種類型屬於情節比較輕微,包括挪動車位型、救治病人型、睡覺休息型、隔時醉駕型、尚未駛出型、被醉駕追尾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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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 二 試行 ,其中規定了危險駕駛罪 醉[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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