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物件損害責任,須具備以下四個要件:
(1)須有物件致害行為。這種行為,《侵權責任法》規定為倒塌、脫落、墜落、拋擲等主要方式。但並不是全部,如索道崩斷、表面剝落等亦為致害方式。倒塌是指物件全部或部分傾倒、坍塌;脫落是指附著於物體上的組成部分與物體的主體相分離而下落;墜落則是指擱置於或者懸掛於建築物上的物件離開建築物而掉落。物件的表面剝落也是致害方式的一種。
(2)須有受害人的損害事實。物件損害事實,既包括人身損害,也包括財產損害。財產損害,應當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3)損害事實須與物件致害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4)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或過錯推定原則時,須物件所有人或管理人有過錯。這裡的過錯,是指設置或管理、管束不當或者有缺陷,包括設計、施工缺陷。因此,這種過錯就是不注意的心理狀態,是違反注意義務的過失。故意以物件致人損害,是犯罪行為,屬於一般侵權責任,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不構成物件損害責任。另外,這種過失的心理狀態,是疏忽或者懈怠。其確定形式,在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時,應採取推定的方式。凡是物件致人損害,首先推定物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失,認定其未盡注意義務,無須受害人證明。即過錯推定採取舉證責任倒置,倒置的內容是「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物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只有證明自己已盡相當注意,即無過失,才能推翻推定,免除自己的賠償責任。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失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即構成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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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件損害責任有哪些構成要件[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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