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8年2月,黃某某以在qq群里發送二維碼騙錢的方式實施詐騙。黃某某申請十幾個qq號,並將這些qq號設定為「您」、「給您」等暱稱,利用十幾個qq建群,並把該群設定為全體禁言,只有群主黃某某可以發言,其他群成員只能夠搶紅包或者掃碼轉賬。黃某某通過僱請他人拉人進群或在群內散發小額紅包的方式,不斷吸引他人進群,當群成員達到一定人數時,發布定時發送紅包的消息,並準時發送多個小額紅包。qq群成員在搶紅包的過程中,黃某某就會往群里發送之前製作好的166元、366元的不等額假二維碼,配上為「識別掃碼需要使用銀行卡支付0.01元即可領取288元、366元、588元」的虛假信息。受害人掃碼並進行支付時,便會看到「給您」或「您」支付166元、366元不等金額的字樣。通過這種方式,黃某某騙取群成員金額高達8萬餘元。
【分歧】。
對於黃某某以發送二維碼的方式騙取群成員8萬餘元的行為定性問題,存在著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黃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採取創建qq群發送二維碼的方法,騙取多人錢財合計人民幣8萬餘元,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
第二種觀點認為,黃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創建qq群發送二維碼的方式,騙取多人錢財合計人民幣8萬餘元,是違背了受害人的主觀意思而取得該筆財務,其行為構成盜竊罪。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第一,分析盜竊罪與詐騙罪的構成要素。《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4條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盜竊的對象需為他人占有的財物,同時盜竊是違反了對方的意志,將他人財產轉移占有的一種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的成立要求行為人通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進而處分財產,同時要求行為人的欺騙行為與受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之間要有因果關係。
第二,分析本案的案情與盜竊罪、詐騙罪之間的關聯性。在本案例中,可以看出,黃某某通過製作付款二維碼的方式騙取被害人8萬餘元,黃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完全違反受害人的意志而取得的財物,雖然受害人在掃描付款二維碼的時候是知道自己需要支付0.01元金額的,但是這也只能證明受害人對於這0.01元是基於黃某某的欺騙性為而產生錯誤認識,進而處分這0.01元財產的,但是對於所支付的超過0.01元的部分是完全違背受害人的意志的,故應當認定黃某某的行為是構成盜竊罪的。對於詐騙罪中的受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時的認識程度,在刑法理論上也存在不同觀點,一是處分意識必要說,即認為受害人處分行為,不僅要求客觀上有處分財產的行為,而且要求主觀上有處分財產的意識,即要求處分人在處分自己財產的時候要認識到自己處分財物的基本性質;二是處分意識不要說,即認為只要客觀上有處分行為即可,不以處分意識為必要(此為德國通說)。在日常的司法實踐及刑法理論主流觀點更認同第一種觀點的,即處分意識必要說。
基於處分意識必要說,本案中受害人雖然基於黃某某的虛假二維碼而產生錯誤認識,進而處分自己財物的客觀事實,但是受害人主觀上在處分自己財物的時候並沒有認識到自己處分財物的金額大小(在處分金錢的主觀意識上,金錢的數額大小應認定為該財物的基本性質),受害人主觀上處分財物的數額是0.01元,而非166元、366元等,所以黃某某是違反了受害人的意志而轉移占有的一種行為,該行為應認定為盜竊罪。
(作者單位:江西省廣昌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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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利用二維碼在QQ群中騙取金錢的行為[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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