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險:遇到合同外第三人來要車,能確權嗎?
高先生夫婦育有一子小高,小高與穆女士是夫妻。2016年11月2日,高先生夫婦與小高簽訂《借名買車協議》,明確借名買車的原因及以小高名義購買的車輛的所有權,歸高先生夫婦所有,購車款34萬元由高先生夫婦支付。穆女士沒有在上面簽字。2016年11月6日,小高購買了漢蘭達轎車一輛,購車款由高先生夫婦支付,該車登記在小高名下,由小高、穆女士共同使用,但車輛的保險、定期保養及違章罰款等,都是穆女士辦理的。之後,因為小高及穆女士夫妻感情破裂,要訴訟離婚,穆女士就將車輛開走了。2019年9月,高先生夫婦將小高及穆女士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車輛歸其所有。小高也同意歸還車輛,但是穆女士對此不認可,表示並不知曉借名買車事宜,這輛車就是高先生夫婦出資為其與小高購買的。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涉案車輛登記在小高名下,穆女士提供了行車記錄儀光碟、停車信息、保單、保養單、維修單等證據,證明能夠證明其主張。高先生夫婦僅能提供《借名買車協議》及銷售明細單、銀行客戶交易詳細信息,主張車輛所有權,並未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法院難以支持。因此駁回了高先生夫婦的訴求。
【法官釋法】。
本案為所有權確認案件,所有權確認糾紛指當事人之間因為標的物的所有權的成立、內容及歸屬產生的民事糾紛。機動車屬於動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條規定機動車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知,我國對於機動車的所有權採取交付取得並生效,經過登記的所有權人的信息具有公示公信效力。這意味著,面對所有權確認的訴訟,法院可根據機動車登記的信息,推定所有權人。此時,借名買車人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都需要向法院提交證據證明機動車登記的權屬有誤,自己才是真正的權利人。但是這一主張的證明尺度很高,尤其是借名買車人無法證明其享有車輛配置指標,因此,借名買車人就需要承擔對自己不利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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