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元、姜紅均是甘肅省某縣農民,兩人均已年近六旬,膝下無子女,多年來靠撿破爛為生,生活很艱難。1998年7月,兩人在垃圾箱旁發現一棄嬰,遂抱回家去。兩人見女嬰很可愛,協商決定收養女嬰,於是去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但當地民政部門認為他們不具備收養人條件,不符合《收養法》的要求,未予辦理。民政部門的做法址否符合法律規定。
答:符合。《收養法》第6條規定收養人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1)無子女;(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4)年滿30周歲。本案中,邱元夫婦符合第一、三、四個條件,但是不具備第二個條件,即收養人應具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這個條件。這個條件應從經濟條件上來考察。邱元夫婦常年以撿破爛為生,生活已很艱難,再負擔一個孩子則更無能力;此外,兩人均年事已高,健康狀況也不是很好。綜合來看,邱元夫婦不適合做女嬰的收養人,民政部門不予登記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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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收養人的條件[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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