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何某夫婦於1945年結婚,生育二子王智和王勇。在辛苦操勞兩個兒子成家立業之後,夫婦倆從1970年起就與兩個兒子分開生活。隨著年事漸高,生活多有不便,遂於1994年2月和兒子商量、贍養事宜。兩個兒子請來舅父作見證人,達成「贍養協議」:王某由王智負責生養死葬,何某則由王勇承擔生養死葬的義務。之後,兄弟兩個分別將父親和母親接回各自家中居住。1995年6月,王某因肺癌晚期不幸去世、在王某患病治療期間,王智依照協議承擔了父親的全部醫療費用。在父親去世後,他又單獨負責處理了父親的後事。1996年5月,何某飲食突感不適,被診斷為胃癌,住院治療。因何某年事已高,不能實施胃切除手術,所以一直進行化療,醫療費用花費甚多。王勇深感獨自難以支付,與哥哥王智協商,要求哥哥承擔一部分醫療費。王智以「贍養協議」明確分配了兄弟兩人的贍養義務,且他已完成了自己對父親的贍養義務為由拒絕再承擔母親的醫療費。王勇無奈,為了保障母親的治病費用,代理母親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令王智承擔起一部分醫療費。贍養協議是否有效?法院應如何判決。
答:親屬間的扶養關係具有強制性,不能以協議約定解除。根據我國《婚姻法》第21條第1款、第3款的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本案兄弟二人之間達成的「贍養協議」,在雙方對各自贍養的父母都能充分承擔贍養義務,且不違背父母意志時,可以視作對贍養的具體方式的約定,法律無需干涉,因為我們可以將它變通地看作王智贍養母親應支付的費用由王勇代為交納,而王勇贍養父親應交納的費用由王智代為交納。然而在其中一方無法按照協議履行贍養義務時,這種約定構成了與法定義務的衝突,實質上是使一方免除了贍養義務,因而是無效的。當母親住院治療,而王勇無力獨立承擔時,王智仍應負擔部分給母親的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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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贍養協議是否有效[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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