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項目
計算公式
醫療費。
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治療費等收款憑證所載費用之和。
誤工費。
a類:受害人有固定收入,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b類:受害人無固定收入(受害人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公式=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元/年)÷365×誤工期限(天)。
c類:受害人無固定收入(且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公式=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元/年)÷365×誤工期限(天)。
護理費。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
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護理人員無收入或僱傭護工。
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護理期限(天)。護理期限:1、 護理至受害人恢復自理能力為止;2 、因傷致殘不能恢復的,護理期限結合受害人年齡、健康狀況等確定合理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交通費。
正式票據所載實際交通費用之和(包括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交通費用,票據所載事項應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吻合)。
住院伙食補助費。
1、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2、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此時住院伙食補助費還包括受害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
喪葬費。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月)。
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或傷殘等級確定;因傷殘未導致實際收入減少對殘疾賠償金作適當調整)(湖南長沙、郴州、常德、岳陽四個地區對於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不再區分城市、農村;統一按城鎮標準計算)。
受害人為城鎮居民(或農村居民符合按照城鎮居民計算的情形)。
≤60周歲。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①×20年×傷殘賠償係數②。
60-75周歲。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實際年齡-60)]年×傷殘賠償係數。
≥75周歲。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傷殘賠償係數。
受害人為農村居民。
≤60周歲。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③×20年×傷殘賠償係數。
60-75周歲。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實際年齡-60)]年×傷殘賠償係數。
≥75周歲。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傷殘賠償係數。
死亡賠償金(湖南長沙、郴州、常德、岳陽四個地區對於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不再區分城市、農村;統一按城鎮標準計算)。
受害人為城鎮居民(或農村居民符合按照城鎮居民計算的情形)。
≤60周歲。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60-75周歲。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實際年齡-60)]年。
≥75周歲。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受害人為農村居民。
≤60周歲。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
60-75周歲。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實際年齡-60)]年。
≥75周歲。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
(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得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
被扶養人為城鎮居民(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
≤18周歲。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④×(18-實際年齡)÷扶養人數×傷殘賠償係數。(受害人死亡的係數為1,下同)。
≤60周歲。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20年×傷殘賠償係數。
60-75周歲。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20年-(實際年齡-60)]÷扶養人數×傷殘賠償係數。
≥75周歲。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5年÷扶養人數×傷殘賠償係數。
被扶養人為農村居民。
≤18周歲。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⑤×(18-實際年齡)÷扶養人數×傷殘賠償係數。
≤60周歲。
(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20年÷扶養人數×傷殘賠償係數。
60-75周歲。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20年-(實際年齡-60)]÷扶養人數×傷殘賠償係數。
≥75周歲。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5年÷扶養人數×傷殘賠償指數。
精神損害撫慰金。
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手段、場合、行為方式、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經濟賠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確定。
注意事項
1.精神損害撫慰金計算的具體標準,因個案和地域經濟發達程度的不同會有較大差異。目前湖南省一般按如下標準計算:根據傷殘等級從10級至1級分別對應為0.5萬至5萬,死亡的,同1級。
2.司法實踐中,該費用可以在訴訟請求中明確提出在交強險中優先支付。
財產損失。
根據估損清單及相應財產有效憑證主張(包括車輛維修、施救損失;車載貨物損失;經營車輛停運損失;非經營車輛替代支出的交通費等等)。
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賠償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規定,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19條規定:「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製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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