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有婚外情的,一般不影響財產分割。
現在婚姻法的基本原則是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結婚自由的自然延伸就是戀愛自由;離婚自由的自然延伸就是在婚姻存續期間任何一方都有權在婚外尋找更適合自己的異性(這一點很多人無法理解),所以一般情況下婚姻一方在婚外尋找更適合自己的異性或提出離婚請求並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過錯,只可能存在道德意義上的過錯。
所以對這樣的「過錯」婚姻法並沒有規定應當照顧無過錯方,也就是無過錯方並不能多分財產。但是這個權利不能對抗和突破一夫一妻制的原則和人身權利不受侵犯的法律規定,如果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則有權請求對方進行損害賠償。
但這裡的賠償並不是分割財產的原則,而是因為過錯方違反綠的一夫一妻制的原則和人身權利不受侵犯的法律規定給對方造成損害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2、一方有吸毒、賭博等不良惡習的,不影響財產分割。
吸毒、賭博等不良惡習屬於一方的個人行為,不直接侵害另一方的權益或侵害不明顯,這些過錯應當由其他法律進行調整(例如一方犯故意殺人罪的,應當由刑法調整)。《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法律對這些行為已經規定了具體處罰方法。所以對有這些「過錯」行為,從法律上講也不會對財產分割造成任何影響。
3、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可以少分或不分財產。
《婚姻法》明確規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對本條規定的過錯,無過錯方可以依法多分財產,過錯方可能少分或不分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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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離婚可多分財產[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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