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 托 人(下稱甲方):
受委託人(下稱乙方):
甲方因與 一案,代理事宜與乙方協商,根據相關法律,訂立以下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託,作為協商談判、一審、二審訴訟的委託代理人。
二、甲方委託乙方的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為出庭應訴,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代為提出各類申請,代為上訴、調解等)。
三、經雙方協商:
1、代理採用風險代理方式,即代理費用為前期基本費用+風險費用。從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甲方先行支付 元基本費用,風險費用按照甲方承擔交強險賠償部分的比例支付。若甲方全額承擔交強險部分的賠償,則乙方無權要求甲方支付風險費用;若甲方不承擔交強險部分(醫療、傷殘)的賠償,則甲方按照法院判決或調解書協議中交強險部分賠償額的30%比例向乙方支付風險費用,如判決交強險部分的賠償款為50000元,則甲方支付給乙方50000×30%=15000元,前期 元基本費用不從中抵扣。
2、乙方代理甲方參加談判、一審、二審訴訟等事宜,不再另行收取代理費。
四、除另有特別約定,乙方因辦理甲方委託事宜所需(武漢市市外)的交通、通訊、食宿等合理的費用,由甲方承擔。訴訟費、上訴費、鑑定費、公證費等由甲方自行承擔。
五、乙方須認真履行職責,並嚴格遵守職業道德,保護甲方的合法權益,並應保守甲方的文件資料、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等秘密。
六、如乙方不按規定程序認真負責地從事代理事務,與對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惡意串通,損害甲方權益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協議,要求乙方如數退還或拒付代理費。
七、甲方須真實地向乙方敘述案情,提供有關案件的證據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乙方接受委託後,如發現甲方弄虛作假,隱瞞事實,有權中止代理,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由此產生的後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八、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代理費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終止本合同,代理費不予退回,未繳納代理費的,乙方有權追索。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應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甲方委託事項終結止。
十、甲方未如約交納代理費的,乙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其代理工作和本代理合同,已收費用不予退還。如乙方在甲方未交納全部代理費的情況下已經履行了工作,則乙方除有權要求甲方如數交清代理費外,還可要求甲方支付未交清款每日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十一、本協議如需補充、變更或提前終止,雙方應協商一致後書面予以確認。
十二、因委託代理或履行本合同產生糾紛時,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三、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 方:
聯繫電話:
乙方:
聯繫電話:
二○一二年 月 日簽訂於武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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