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7年9月1日起,發生較嚴重的交通事故後,當事人可以在接受交管部門的調查詢問時,就要求自己委託的律師到場,從案件的初始階段著手收集相關證據,交管部門不得拒絕律師查閱、複製有關事故的證據材料。
律師的提前介入將使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記者從市交管局事故處理部門獲悉,一般交通事故中,因當事人的主要責任,造成一人死亡或三人重傷,或因同等責任造成3人以上死亡以及造成無賠償能力的財產損失在30萬元以上的,都要追究刑事責任。假如存在酒後、無照駕駛、嚴重超載或逃逸等情節,只要造成一人以上重傷,就要追究刑事責任。
目前,一般在違法一方的當事人被警方採取拘傳措施之後,律師才介入交通事故案件。從事故發生到當事人被拘留,有時會經歷較長一段時間。在這段時間內,因沒有律師介入,當事人自己無法知曉到底哪些證據對自己有利,應該通過什麼方式保存,一旦證據滅失,最後在法庭上權益必然受到損失?
律師提前介入,不僅能在尋求有利證據方面幫助當事人,更可以對警方的工作程序起到監督作用。「公安機關在事故發生後,經常會在當事人之間進行調解。但這樣的調解並沒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不滿還可走法律程序。而且如果對警方的勘驗結果不服,還可以提起複議。很多人目前還不知道這樣的細節。」。
一般損失較小的事故無須律師介入,否則對當事人而言得不償失,但有三大類事故最需要專業法律人士的介入。它們涉及的法律非常複雜,非專業人士很難完全搞清。
交管局就落實公安部「服務群眾十六項措施」出台了交通事故辦案十三條措施。這十三條措施包括:
一是交通事故立案後,當事人接受詢問時可請委託的律師到場,交通事故立案前和當事人未委託的律師不可到場旁聽交警詢問;
二是當事人委託的律師到場旁聽交警詢問當事人前,必須持有接受詢問當事人書面委託文書和律師職業證,經交警核實後方可旁聽詢問當事人過程,接受詢問當事人可當場書面委託律師旁聽交警詢問過程;
三是接受當事人委託的律師旁聽交警詢問當事人時,不得妨礙交警詢問,遇委託的律師在旁聽詢問當事人時有暗示、提示、阻止行為,交警應及時制止,制止無效時,交警可請委託的律師離開詢問場所;
四是交警在詢問筆錄中應記錄當事人委託律師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證編號,詢問結束後律師應在詢問筆錄上簽字,拒絕簽字的,交警應在詢問筆錄中註明,整個詢問過程應全程錄音、錄像;
五是交警詢問當事人、證人時,必須將當事人、證人是否要求保密記錄在詢問筆錄中;
六是當事人委託的律師查閱、複製、摘錄交通事故相關證據材料時,需提交當事人委託文書、律師職業證、查閱證據申請,查閱證據申請應寫明查閱、複製、摘錄具體內容;
七是當事人及代理人或當事人委託的律師查閱、複製、摘錄交通事故相關證據材料以一次為限,因特殊原因需再次複製相關證據材料時,由當事人及代理人或當事人委託律師自費複製;
八是交警送達《交通事故認定書》時要向當事人告知,其接到《交通事故認定書》3日內,可向原辦案單位或所屬交警支隊遞交書面覆核申請行使覆核的權利,覆核申請要有明確的申請人、申請人與當事人關係、請求目的、理由和申請時間;
九是當事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無行為能力或因交通事故喪失行為能力,須由繼承人、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或委託代理人提出覆核申請;
十是辦案交警要在3日內書面通知交通事故其他當事人並向申請覆核當事人下達受理覆核申請通知書,決定不受理的,3日內通知覆核申請人;
十一是不予受理覆核申請的條件為: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覆核申請;依法需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任何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經法院受理;
十二是30日內作出覆核結論後5日內,辦案交警應召集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宣布覆核結果並記錄,由各方當事人在記錄上簽字,拒絕簽字,交警應在記錄註明;
十三是覆核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覆核中止,當事人對覆核結論仍有異議要求再次覆核的,交管部門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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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律師何時介入較為合適[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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