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並未明確規定確定適用集體合同的標準,但根據相關法律條文可以得出集體合同的適用範圍。
首先,從主體適用範圍來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集體合同規定》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與本單位職工之間可以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由此可知,可以簽訂、適用集體合同的主體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
集體合同的當事人是勞動者群體和用人單位,而工會是代表勞動者進行簽約的簽約主體,因此,集體合同應當對勞動者群體、用人單位以及工會有約束力。
對勞動者的適用方面,不論勞動者是否為某一集體合同訂立主體的工會會員,只要他是該用人單位或僱主的雇員,就受該集體合同的約束,也就享受該集體合同的利益。
對用人單位的適用,有強制適用和自願適用兩種情況。
強制適用包括三種情形:
第一,如果僱主是訂立集體合同的某一僱主團體的成員,不論是否同意該集體合同的簽訂,都必須適用該集體合同。
第二,如果僱主的主要經營活動與訂立集體合同的僱主團體經營活動一致,就得適用該集體合同;如果僱主的經營活動發生變化,原來的集體合同仍然在該屆期內有效,直到新的集體合同訂立,如屆期後新的集體合同還沒有訂立,勞動者仍然有權享受原合同規定的待遇;若轉營後就加入到新的僱主團體中,適用新的僱主團體領域的集體合同。
第三,如果企業的地域位置處於某集體合同的覆蓋範圍內,該企業就受這一集體合同的約束。
自願適用是指某僱主不是訂立集體合同的僱主團體成員,且其主要經營活動和地域位置也不在該集體合同的覆蓋範圍之內,該僱主可以在徵求企業工會的意見後,以單個僱主的名義加入到該集體合同中,從而適用該集體合同。
其次,從空間適用範圍來看。從地域的角度劃分,集體合同按訂立層次、主體級別不同,可分為企業級、地區級和全國級,分別適用於某一特定企業、特定地區、全國範圍的職員和僱主。我國《勞動法》中規定的集體合同是企業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在該企業範圍內可以適用。在《集體合同規定》、《勞動合同法》中則規定了專項集體合同,在該企業範圍內可以適用;以及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分別對縣級以下區域內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可以適用。
第三,從時間適用範圍來看。集體合同的時間效力可分為不定期合同和定期合同。不定期合同生效時間和終止時間由當事人自行決定定期合同在期限內有效,期限屆滿即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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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確定適用集體合同的標準是什麼[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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