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交接之日怎麼確定
應當自每一買受人房屋交接之日起計算「90日」。
1、合同直接約束當事人雙方,開發商與每一買受人獨立訂立合同,獨立交付房屋,應當自每戶房屋交付之日起計算辦證時限。
2、房屋交接有先後,辦證自然亦有先後,從每戶房屋交接之日計算辦證期限並未加重開發商的責任,不損害其他買受人的利益。
3、整個一期資料不可能一併交齊,如果由此導致已交齊資料的買受人長期不能辦證,相當於把其他買受人應當承擔的不利後果轉嫁於遵守合同的買受人。
二、怎樣確定房屋逾期辦證責任
1、逾期辦證中的「期」。產權證辦理方式可分為買受人直接辦證和開發商代為辦證,「期」的確定方式相應不同:買受人直接辦證的,開發商在「期」屆滿前完成初始登記,且告知買受人初始登記已經辦理,否則即構成逾期;開發商代為辦證的,則需要在「期」屆滿前完成初始登記、移轉登記,並且向買受人交付產權證,否則即構成逾期。可知,開發商代為辦證時的義務較重,應當在「期」滿前完成辦理產權證必需的全部工作。
2、承擔違約責任前提為「出賣人的原因」。根據《商品房合同司法解釋》第18條,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未取得產權證書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故開發商承擔逾期辦證違約責任的條件為「出賣人的原因」。
「出賣人的原因」包括:材料不完備導致初始登記遲延;項目違法導致不能辦理初始登記;開發商未及時通知買受人交付資料與稅費導致辦證遲延;開發商完成初始登記後未及時通知買受人,致使買受人申請辦證遲延等情形。
權屬登記機關審查失誤、工作遲延,或者買受人材料不合要求、提交材料遲延、繳納相關稅費遲延等情形均不屬於「出賣人的原因」,開發商不承擔由此導致的逾期辦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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