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楊某於2011年8月19日進入上海某塑料包裝有限公司擔任門衛,且雙方簽訂至至2014年8月19日的勞動合同,該公司於2014年3月26日以公司原3名門衛楊某、趙某某和黃某某不能正常工作為由向楊某出具辭退確認書。後楊某於2014年4月17日申請仲裁,提出該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7,221.99元等多項主張,仲裁及一審二審均判決該公司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根據楊某的月工資標準及工作年限計算,由該公司應支付楊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6,500元。該案中,法院判決的主要依據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以及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由此可見,工作年限是影響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數額的重要因素。那麼工作年限應當從何時起算?很多單位認為工作年限得計算是從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算,這種理解有失偏頗。上述法律規定中提到了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而實踐中很多單位並未及時在用工之日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勞動者也提供了勞動。所以說,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應當從勞動者向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起計算,即不管勞動合同是何時簽訂、是否簽訂,也不管合同中規定的期限從何時起算,工作年限都是在勞動者入職之日開始計算。而且因用人單位的合併、兼并、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變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在用人單位確實符合法律規定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的情形時,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定標準進行支付。也提請用人單位注意,工作年限的長短是勞動者的一項法定權利,不可依雙方約定或其他方式隨意延長或縮短。
內容源於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
- 法律問答
- 答案列表
計算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時,工作年限的認定[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