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徐某於2016年8月10日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一套建築面積為37.82平米,總價21萬元的商品房。合同簽訂當天,徐某支付首付款10萬元,9月10日付清餘款11萬元,同日接收房屋,支付物業費,於2017年2月份完成的房屋全部裝修。在入住前夕,得知因開發商與他人產生經濟糾紛,房屋於2016年8月12日被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查封。徐某與開發商多次交涉,房屋均無法得到解封。徐某委託本律師向房屋所在地華容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開發商配合辦證,華容區法院審理後判決開發商在3日內為徐某辦理房屋的不動產權登記。判決生效後,本律師隨即代理徐某向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書面執行異議。
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書面執行異議後,認為徐某與開發商在法院查封之前簽訂的買賣合同,支付對價交付並接受了房產,符合相關市場規範。雖然徐某與開發商之間未辦理房產產權證照轉移,但不影響開發商繼續履行民事行為的法律效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規定,裁定解除了對徐某名下商品房的查封。
案情解析:
徐某與開發商在自願基礎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不違反法律的規定,且在鄂州中院查封房產之前簽訂,合同合法有效。徐某隨後支付了全部的房款,並接收了房屋。雖然由於開發商與他人之間的糾紛導致房屋被法院保全查封,開發商無法為被查封的房屋辦理相關產權過戶手續,但並不影響其繼續履行民事行為的法律效力,況且,在徐某提出書面執行異議之前,已經有華容區法院生效判決書判決開發商履行為徐某辦理不動產權證的義務。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17條規定,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當事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占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由於本案查封行為發生在訴訟保全階段,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對訴訟爭議標的以外的財產進行保全,案外人對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實施過程中的執行行為不服,基於實體權利對被保全財產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審查處理並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請保全人對該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給購房者的建議:
大家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後,一定要積極督促開發商儘快辦理合同備案,只有合同備案在自己名下,才不會出現房屋被開發商的債權人申請法院查封。不必要全款購房的,建議貸款購房,因為貸款購房必須辦理合同備案和房屋預告登記在購房者名下,會迫使開發商儘快辦理合同備案和預告登記。同時,開發商之所以名下房屋被查封,往往是其財務狀況比較糟糕,可能也會影響今後商品房不動產權證的辦理。大家在購買商品房之前,建議先上網查詢開發商的相關企業各項信息,看其近期是否有大量訴訟記錄或者執行記錄,是否被列入經營異常名單等,避免購房後發生本案中的情形或者其他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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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條件下法院可以解除訴訟保全階段的房產查封[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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