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質條件。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年滿18周歲且精神狀態正常的人立的遺囑才有效。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
2、遺囑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受脅迫欺詐所立遺囑以及被篡改、偽造的遺囑無效。
3、遺囑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
4、遺囑應為缺乏勞動能力而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不得處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
二、形式條件。
1、遺囑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的全部內容。
列印出遺囑只是簽名,註明年、月、日,其 效力是有爭議的,看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有相反證據證明該列印的遺囑並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認定為無效遺囑。
2、遺囑須由遺囑人簽名。
遺囑人的簽名須由遺囑人親筆寫上自已的名字,而不能以蓋章手印或畫押等方式代替。無遺囑人簽名的自書遺囑,應為無效。自書遺囑如需塗改、增刪時,遺囑人也須於塗改、增刪處簽名並註明時間,否則,其塗乞討、增刪的內容無效。
3、遺囑須註明年、月、日。
遺囑中的時間記載是確定遺囑人的遺囑能力的準據,也是在有多份遺囑時確定各份遺囑先後的準據。遺囑中未註明日期的,或者所注的日期不具體的,例如,只註明年、月,而未寫日的,遺囑不能生效。
此文章摘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
- 法律問答
- 答案列表
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的有效條件是什麼[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