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6年9月3日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經過兩年多的試點,201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在全國法院全面開展認罪認罰從寬審判工作。2019年10月24日,「兩高三部」出台了《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
各地也結合審判實際制定了相關的實施細則。從《指導意見》及相關理解與適用看,「認罰」是指願意接受處罰,包括接受刑罰處罰、主動退贓退賠、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同被害人和解、預交財產刑保證金等。「認罰」考察的重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態度和悔罪表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退贓退賠、賠償損失、履行財產刑是否到位,是判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罰程度的重要考慮因素。對於只「認罪」不「認罰」,或者表面上「認罰」,背地裡卻串供、毀滅證據或者隱匿、轉移財產,不賠償被害人損失的,則不能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被告人對審判程序的選擇以及被告人確無能力退贓退賠、賠償損失、履行財產刑的,不影響「認罰」的認定。相關規定不可謂不詳細具體,但在審判實踐中仍然存在問題,尤其是針對被告人「確無能力退贓退賠」如何證明和認定的問題,值得研究。在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被告人王某受賄一案中,公訴機關指控王某受賄44萬餘元,王某在偵查階段表示認罪認罰,在公訴機關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公訴機關認定王某具有認罪認罰的量刑情節。審理中,王某也表示自願認罪認罰,但未退出受賄贓款,也未繳納財產刑保證金。
法院在審理中查明,王某在被監察機關留置時,其銀行卡內尚有30餘萬元存款,但在其被留置次日,其家人即將上述款項取出;王某在案發前有數十萬對外投資形成的債權尚未回收。王某辯解其子結婚時在南京買房,除銀行貸款外,還有幾十萬元欠款都是向親朋好友所借,其岳父需要更換心臟起搏器,其岳母患有老年痴呆,其妻子提前退休,收入微薄,其出事後,銀行存款已被用於還債,因此確無能力退贓、繳納財產刑保證金。
對於王某是否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審理中存在兩種意見:一種意見是王某真誠悔罪,願意接受處罰,對量刑建議的刑罰種類、幅度以及執行方式均予以認可,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均確認自願認罪認罰。雖然其未能退贓、繳納財產刑保證金,但確係客觀原因造成,並非其主觀上不願意履行。因此,應認定王某具有認罪認罰的情節,但認罰程度不高。另一種意見是本案是職務犯罪,一般應認定其有退贓、退賠能力,且有證據證明王某享有對外債權,其親屬隱匿、轉移財產,被告人辯解的理由不能成立,不應認定王某有認罰情節。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確無能力退贓退賠」需要有相應的證據證明。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的情況下,辦案機關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退贓退賠、賠償損失、履行財產刑」是考察「認罰」情節的重要因素。在監察機關調查、公安機關偵查期間,應當對被調查人、犯罪嫌疑人的經濟情況進行調查,及時收集固定相關證據;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被告人是否有能力退贓退賠、賠償損失」承擔舉證責任;被告人辯解自己「確無能力退贓退賠」的,可以舉證證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相關證據審查判斷。
二、在被告人未退贓退賠、賠償損失、履行財產刑的情況下,人民檢察院認定被告人有「認罰」情節,但未提交被告人是否「確無能力退贓退賠」的相關證據,人民法院一般仍應當認定被告人具有「認罰」情節。同時,應當考慮未退贓退賠、未賠償損失、未履行財產刑的情節,認定被告人「認罰」程度不高,在「認罰」幅度下限內確定調節比例。
三、在被告人未退贓退賠、賠償損失、履行財產刑的情況下,人民檢察院認定被告人有「認罰」情節,人民法院審查認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隱匿、轉移財產,有經濟能力卻拒不退贓退賠、賠償損失、履行財產刑的,不應認定被告人有「認罰」情節。本案中,王某是國家工作人員,對外享有債權,卻拒不退出受賄贓款,且有證據表明其親屬在案發後隱匿、轉移財產,若此時仍對王某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有違該制度的設置初衷,不利於體現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值得注意的是,第一,認定被告人不具備「認罰」情節,不影響對被告人「認罪」情節的認定,也不影響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第二,人民法院擬改變人民檢察院認定的「認罰」情節時,應當進行必要的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充分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並向被告人告知相應的法律後果。
本案中,合議庭仍然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並在審理中就相關事實向被告人進行了針對性的訊問,向其釋明了相關法律後果,與公訴機關進行了溝通,充分聽取了控辯雙方對量刑方面的意見,依法作出裁判,王某未上訴,檢察院亦未提起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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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 確無能力退贓退賠 的理解與認定[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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