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暴力是違法行為,針對網絡暴力的發生,我國在201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通報《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首次劃定個人信息保護的範圍,明確利用自媒體等轉載網絡信息行為的過錯認定,以及如何對網絡水軍進行規制。
《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他人姓名權、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人身權益引起的糾紛案件。
第二條 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終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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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暴力是否構成犯罪[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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