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麼是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間
依《擔保法》的規定,保證方式可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是一般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對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是連帶責任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間(簡稱一般保證期間),是指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依照法律規定或保證合同約定,對履行期屆滿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在一般保證期間內,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除《擔保法》第17條第3款所規定的三種情況外,債權人不得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而應當在保證期間內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並對債務人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時,才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也就是說,在保證期間內,若債權人依法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能免除。
二、什麼是連帶責任的保證期間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期間(簡稱連帶責任保證期間),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保證合同約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對履行期屆滿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在連帶責任保證期間內,債務人在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後沒有履行債務,因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證人在保證範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即連帶責任保證中的債權人必須在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內或法定6個月的保證期間內行使其對保證人的請求權。也就是說,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能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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