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辯護律師,是否換位思考過:「刑事判決書中最難寫的不是『本院認為』的法律適用部分,而是『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認定部分」。作為辯護律師,是否聽法官說過:「要先把事實查清,其他的再說。」以上現象,我們做實質思想提煉,一言以蔽之:通常案件,法官關注的重心在於舉證質證(查清事實),法庭辯論(法律適用)雖看似精彩,倘若沒有事實與證據的支撐,往往無法打動法官、說服法官。因此,辯護律師要想贏得法官的尊重和認可,必須把辯護的焦點和重心前移到庭審發問和質證階段,與法官關注的焦點和重心重合(不謀而合,方顯專業力量),而不是聚焦在看似精彩的法庭辯論階段(此處並不是說法庭辯論不重要,而是「皮之不存,毛將焉附」之關係)。
鑒於此,筆者總結刑事庭審質證的7大黃金信條,以期能夠照亮同行者、後來者「庭審質證中泥濘的盤山路」(盲區、誤區及雷區)……。
信條一【忌:盲目出牌、漫無目的;宜:明確焦點、精準打靶】
辯護律師洋洋洒洒質證了十幾頁,法官最後問「律師你講這麼多,質證的具體目的是什麼?我沒有聽明白……」?
以上場景,每年都在法庭上偶然遇到,其病灶在於辯護律師沒有明確質證目標,漫無目的,對公訴人舉證的每一份證據都要挑毛病,誤以為這樣才是敬業,實則不然。這陷入了「眉毛鬍子一把抓」的質證盲區,這不僅達不到質證的最佳效果,而且還容易分散庭審的關注點。
鑒於以上,筆者認為庭審質證不需要把控方出示的每份證據都逐一質證(挑刺),沒必要、不現實(幾乎所有的刑事案件都是一把爛牌,明確目標,詳略得當)。猶如打牌,不需要也不可能每把牌都要跟上、壓死。你只需要做到:控方有哪些不利的牌、辯方有哪些有利的牌,瞭然於胸,把握時機踩剎車——丟出王炸(有些案件可能有幾個王炸,但是大部分案件沒有那麼幸運)…因此,一定意義上,質證的核心工作在於庭前梳理、挖掘、打撈「王炸」或者順子……在此,不要忘記辯護律師發表質證意見的規範動作:第一步,明確質證目的,第二步,闡述質證理由。
信條二【忌:奇怪證據、囫圇吞棗;宜:預先歸類、定性先行】
辯護律師,埋頭卷宗煙海,閱卷質證,工作繁重,卷宗動輒幾十本,每本200頁-300頁,逐頁質證、分析。有時,辯護律師偶然會發現卷宗中有一些不符合《刑訴法》證據種類的材料,公訴人在法庭上有時也會將這些「奇怪的材料」打包出示。辯護人若對此沒有敏銳的嗅覺或者未高度留意,這些材料就被「晃過去了」。
進一步,即使辯護律師注意到了,也會感到不知如何下手,無力質疑與反駁。例如,「xx情況說明」、「xx審計報告」、「以上是我手機內的聊天記錄+簽字+手印=照片類證據」、「證人證言因行動不便,用xx情況說明代替」……。
針對上述困境,經驗豐富的專業辯護律師,質證前,總要先歸類。數一數該案卷宗中有幾類證據,共有多少份證據,形成自己的腦圖。這就猶如打牌,規則是確定的,一幅撲克牌就54張,共3類(一類為阿拉伯數字,一類為英文字母,一類為大小王),每類都有既定的預先設定的規則,這樣才能把遊戲玩下去。倘若桌牌上突然出現了一張牌並不屬於54張牌中的任何一類,或出現第55張、56張、57張……顯然,突破了既定的遊戲規則,其後果自然顯失公平或發牌重來……。
同理可得,辯護時當我們遇到了「奇怪的證據」,感覺無法質證時,如何破解困局?我們不妨嘗試如下「2步法」:
第一步,把球踢給公訴人。讓公訴人當庭明確所出示的材料究竟屬於《刑訴法》規定的哪一類證據,尊重公訴人認可的證據種類,然後發表質證意見,彰顯辯護風度。
第二步,若公訴人無法歸類或者不予回應,辯護人可以嘗試性歸類。例如,辯護人可以說假若此份材料屬於書證,辯護人對該份材料的真實性有異議,理由如下(一般理由寫核心三點):……退一步,假如該份材料屬於視聽資料,辯護人對該份材料的真實性亦有異議,理由如下:……以上,辯護人巧用2層假設和3點理由,從不同層面、不同角度質證證據,把球傳回來,彰顯專業力度。
信條三【忌:三性質證、隨心所欲;宜:層層遞進、有序質證】
法庭上,開庭時會發現一個現象:有的律師質證時說:「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有異議」,也有律師說:「合法性、關聯性、真實性均有異議,」還有的律師直接說「三性均有異議」,那麼試問,某份證據之三性質證,其內部有邏輯順序嗎?如何構建三性內部的邏輯順序,才能讓庭審質證更有說服力、穿透力。
猶如打牌,我們把牌摸到手裡後,先打哪一張牌,再打那一張牌,如何出牌,摸到不同的牌,其內部會有不同的邏輯順序和策略。同理可得,在每份證據質證三性時,內部也有順位。筆者認為應該把證據的合法性放在第一順位,真實性放在第二順位,關聯性放在第三順位。合法性是證據能力問題,若一份證據連資格都沒有,就不需要往下進一步談真實性及關聯性等證明力問題。若某份證據是虛假的,其證據內容與待證事實的關聯程度再強(虛像關聯性),亦不得作為定案依據。因此,只有當某份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經依法驗證、質疑後,再進一步考察該證據與待證事實是否具有關聯。概言之,證據三性質證,內部有序,層層遞進,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
信條四【忌:運用證據、評論點贊;宜:若無質疑、沉默是金】
法庭上,我們亦經常聽到「此份證據恰恰證明了…」「對證據的三性無異議,但是想提醒法庭注意…」,凡此種種,筆者暫且把此種質證現象稱為「點贊證據、評論證據、運用證據」。而與這種想像伴隨的,往往是被法官「打斷」,徒增辯護負面情緒或影響辯護效果。然而,透過現象深入本質,復盤自省,是否是思維方式出了問題?是否有質證盲區。
筆者認為,質證,顧名思義,質疑和驗證。所以說律師質證的本質就是對證據提出疑問,在這個意義上講,不提出質疑意見的質證就不是質證。評論證據(為證據點贊)背離了質證的實質立法精神(搞反了);運用證據(恰恰證明了什麼)乃法庭辯論階段的任務,猶如農民播種,還不到秋天,沒有到收穫的季節,不要搞急了。因此質證時切忌用力過猛,稍不注意,就逾越了邊界,滑向了法庭辯論,此時很可能被法官打斷。概言之,若無質證意見,可以讓自己飛一會兒,沉默有時也是一種力量?
信條五【忌:質辯混淆、架空辯論;宜:劃清界限、各有分工】
法庭上,我們還經常遇到法官說:「xx律師,現在是質證,說三性……」「xx律師你這是辯論意見,現在不要發表……」法庭上,偶然也會聽到「法官,質證我詳細發表,辯論時我就不發表或者簡略發表……」其實,這已經陷入了質證與辯論混淆的盲區,更進一步,這顯然架空了法庭辯論。
筆者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訴法》)既然設計法庭辯論與法庭質證2個不同的法定階段,其在程序法的功能、目的與分工方面必然有差異,雖然《刑訴法》相關解釋規定,在質證的時候可以相互辯論,但是此「辯論」非「彼辯論「,一則是僅僅圍繞證據三性深入辯論,二則圍繞法庭調查已經查明的事實,在法律適用上的深度辯論,兩者不可錯亂與混淆,否則,悄然間,在一定意義上是對被告人」辯護權「的實質剝奪或浪費。
信條六【忌:殺敵1000,自損800;宜:部分質疑、取捨得當】
理論上言辭證據有如下特點:絕對有利於被告人,絕對有害於被告人。但是,實踐中,對過往事情之回憶(時間久遠),由於人的記憶並不是絕對可靠的,經常會出現模糊、錯誤或者遺忘(這符合人類科學的記憶規律)。亦由於辦案人員在記錄言辭時,難免會幫助講述者組織或整合語言,此時,由於記錄人的用語習慣,會留下記錄人主觀的愛憎之言辭印記或思維痕跡。因此,一份言辭證據往往利弊混雜。針對以上言辭證據(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之客觀現狀,辯護律師是否時常感到如下困境:」要質疑否定其言辭,要打掉這份言辭,但是,在辯論的時候又想利用其中的部分有利言辭。」這就猶如醫學上治療癌症等疑難雜症,化療方案科學權威,但是也存在殺敵1000、自損800之困境。那麼,作為辯護律師,我們該如何破解此兩難困境。
此時,辯護人需要歸納提煉,整合言辭中的有害事實部分,部分質證(不要整體否定整份言辭),清晰列舉(具體到卷宗中的x頁x行),各個擊破。例如,辯護人對卷宗中x某陳述的2處事實項之真實性有異議;再例如,第x頁中陳述的「xxx這一處事實」、第x頁中陳述的「yyy這一處事實」、理由如下:……如此,部分不利證據,部分提煉質證,方可避免有利證據不可用之困境。
信條七【忌:有罪辯護、一概否認;宜:圍繞焦點,點到為止】
開庭時,有時我們會發現,辯護人對卷宗中的絕大部分證據都進行了質疑與驗證,圍繞證據三性開展,但是,最後發現其竟然做「罪輕辯護」。不可否認,也許其質證的證據確實有瑕疵或病灶,然,這些瑕疵或者病灶並不能實質有助於「罪輕的辯護論點」,其實是跑偏了。概言之,激情滿滿,方向反了,徒勞無功。此時,法官往往會冷冷地補問:「辯護人,你做有罪辯護還是無罪辯護?「。
猶如一棵果樹,上面長滿了果實,到了秋天收穫的季節,整棵樹整體的果子數量、質量、糖分都是合格的,難免也有幾個歪瓜裂棗(爛果子或者質量不達標的),然,瑕不掩瑜。同理可得,每個案件卷宗證據繁多(據統計,中國是書面證據最多的國家,動輒幾十本),難免有瑕疵或者毫無關聯的證據,但是,縱觀全案,作為專業的辯護律師,經過審查,發現全案證據依法達到了「確實、充分」的標準,辯護人則需要審時度勢,點到為止,保存實力,待辯論時火力全開。切忌辯護人流於形式的質證,倘若質證理由過於牽強,為了否認而否認(這也許不是為了「表演」,只是自己陷入了「質證盲區」),這大機率會給法官留下很差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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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的質證,法官不會輕易 打斷[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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