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由醫療糾紛引發的醫鬧事件屢見不鮮,醫療糾紛處理難成為社會矛盾的關注焦點,《通告》明文規定10種擾亂醫療機構和社會正常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保障醫患雙方合法權益。醫療糾紛,維權也得合情合理合法。
據市本級醫療機構不完全統計,今年1~6月,在進入醫療糾紛解決平台之前,患方採取停屍不搬、拉橫幅、設靈堂、打砸醫院公共設施、干擾或侵占醫生辦公場所、擺花圈、軟禁醫務人員等極端手段的醫療糾紛30多起,其中往往有醫鬧分子的參與,平均每月兩起,給廣大醫務人員帶來了心理陰影。
10種違法。
犯罪行為。
影響惡劣。
《通告》規定的10種違法犯罪行為分別是:
(一)侮辱、威脅、恐嚇、毆打、圍攻醫療機構的工作人員及其他人員;
(二)在醫療機構內採取打、砸、搶等手段損壞公私財物;
(三)非法限制或採取糾纏等手段變相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強迫他人守屍守靈;
(四)採取靜坐、示威等手段非法占據醫療機構和其他公共場所,圍堵衝擊醫療機構、聚集阻斷醫療急救通道或者公共運輸;
(五)在醫療機構和公共場所拉橫幅、設靈堂、燒紙錢、擺花圈、張貼大字報等:
(六)搶奪屍體或者不按規定存放屍體,阻撓、妨礙相關部門依法移離存放、處理屍體;
(七)在醫療機構和其他公共場所陳屍要挾或抬屍遊街、堵門鬧事;
(八)搶奪、竊取或者故意毀損醫療文書、醫療物證;
(九)組織、僱傭或煽動社會閒散人員參與製造事端;
(十)其他擾亂醫療機構和社會正常秩序的行為。
有以上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及時予以制止、訓誡,依法採取強制措施並帶離現場,情節嚴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予以處罰。
【解讀】:記者從市區各大醫院了解到,10種違法犯罪行為在我市醫療糾紛中均較為普遍,其中尤以前5種違法犯罪行為表現最為突出。
今年5月,金華一三歲女童被送到市區某醫院急診,病情危急。其間,醫院請來省兒保醫院專家會診,雖經竭力搶救,女童最後仍不幸去世。家屬糾集100多人到病房鬧醫,軟禁科室主任於患者病房內70餘個小時,不讓其他醫務人員調班;同時將該院分管副院長也軟禁在內,進行人格污辱。其間還發生襲警事件,導致包括派出所所長在內的多名警察受傷……。
維權有四途徑 做到有法可依。
《通告》規定,對醫療過程和結果發生異議和糾紛時,醫患雙方有四種解決辦法:
(一)自行協商解決。
(二)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三)不願意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醫療事故爭議行政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解讀】:自2010年初成立市醫調委至今,醫調委受理市本級醫療糾紛案90餘件,加上法院和醫療機構自行協商處理的醫療糾紛,市本級實際產生醫療糾紛的賠付案約140餘件,平均不到3天就產生一起醫療糾紛。
以市區某醫院為例,2010年該醫院共受理醫療糾紛投訴70起。醫療糾紛比較集中的科室為普外、泌尿、婦產科、兒科、感染科、骨科、急診科,70起醫療糾紛投訴中,內外科之比為1∶3,外科占75%。
有人作過形象比喻,交通事故好比將花瓶打碎;而醫療事故,好比別人送來了一個破碎的花瓶,讓你去修復,但你未將其修復,或未能完全修復,這兩種責任顯然不同。業內人士認為,解決醫療糾紛最好的方法是依法處置。患方應有清醒的認識,不管如何鬧,最終都要回歸法律途徑解決。
市區某醫院曾拍下一段錄像。市區一患者在兩家醫院就診去世後,幾名患方家屬在衛生間碰頭,商議到哪家醫院鬧「最划算,賠的錢多」。據悉,不少專業醫鬧為社會閒散人員,平均每天收費不少於100元。
醫患關係緊張。
最終吃虧的還是老百姓。
《通告》發布前兩天,8月30日,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市委宣傳部、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衛生局、市司法局七部門聯合發布《關於對擾亂醫療秩序行為開展專項整治活動的工作意見》。
《意見》規定,醫患雙方發生醫患糾紛後,按照《金華市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暫行辦法》規定程序依法處置。在醫療機構內就診、住院期間死亡的患者屍體應按規定及時處理。患方應當在2小時內將屍體移送太平間或殯儀館。醫患雙方不能確定死因或對死因有異議時,按規定進行屍檢。醫療機構應告知患方有關屍檢的必要性和拒絕屍檢的後果,並做好相應記錄。發生醫療事故糾紛時,有關病歷文件、現場實物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情況下封存或啟封。公安機關接到醫療糾紛的治安警情後,應當及時出警,維護現場秩序,依法及時有效制止過激行為。
- 法律問答
- 答案列表
醫療糾紛,過度維權也違法[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