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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去女朋友家,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受傷是不是工傷[朗讀]
劉一龍系卡北歐(中山)公司的員工,租住在中山市火炬開發區888號。
2018年11月9日18時左右,劉一龍下班後沒直接回自己租住地,而是打摩的前往女朋友家,結果在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受傷。
經醫院診斷為右尺骨莖突骨折、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交警部門認定劉一龍不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責任。
2018年11月30日,公司就劉一龍受到的上述交通事故傷害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
人社局於2018年12月10日受理後,公司提交書面意見稱,劉一龍下班後出發路線並非是以回家為目的而發生的意外事故,不應認定為工傷。
經調查後,人社局認定劉一龍下班前往女朋友家已超出合理的下班路線範圍,不屬於下班途中,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也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視同工傷的情形,遂於2018年12月26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劉一龍不服,訴至法院,請求撤銷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並責令人社局重新認定其為工傷。
人社局向法院提出答辯意見,認為劉一龍在2018年11月9日18時左右下班後打摩的前往女朋友家發生交通事故受傷不能認定為工傷。人社局認為劉一龍的居住地點為中山市火炬開發區888號,其在調查筆錄中也明確事故發生當日是去女朋友家,同事的調查筆錄也證實該事實。涉案事故發生地點已超出合理的下班路線範圍,劉一龍的受傷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應當認定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人社局作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並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屬其法定職責。結合當事人的訴辯意見、舉證質證情況及庭審意見,本案爭議焦點是:劉一龍是否是在下班途中發生涉案交通事故受到傷害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的規定,「上下班途中」包括以下情形:(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劉一龍在去其女朋友家時發生交通事故受到傷害,涉案事故發生地明顯已超出了劉一龍下班回家途中的合理路線範圍內。因此,劉一龍並非是在下班途中發生涉案交通事故受到傷害的,人社局對其受傷不予認定為工傷並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人社局受理公司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經查明事實後作出涉案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並依法送達各方當事人,程序合法。
綜上,劉一龍要求撤銷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並要求重新作出認定工傷決定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劉一龍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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