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過一年還可以辦工傷鑑定嗎
如果受傷之日起一年內,有申請工傷認定的,過了一年多之後是可以去申請傷殘鑑定,傷殘鑑定目前沒有具體的時限規定的,但是工傷認定就要求在一年內完成的。傷殘鑑定需要的材料如下:《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八條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複印件;
(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複印或者複製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四)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傷殘鑑定是為了科學量化受害人因遭受各種形式的損害造成身體器官缺損、功能障礙和心理障礙,進而導致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的喪失程度,為了解決社會生活實踐中的不同需求,由有鑑定資質的司法鑑定機構依據相關的規定對受害人的傷殘程度做的鑑定結論。
二、當事人身份的確定
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明確肇事人是誰?受害人是誰?保險公司是誰?是否參加交強險?有無商業險?當事人根據交警部門做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責任(如無責任、部分責任、同等責任、大部分責任或全部責任),確定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人、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
三、治療終結和鑑定時機的確定
治療終結是指臨床醫學一般所認可的損傷後病理變化經臨床治療後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復並維持穩定的時期。對治療終結意見不一致時,可由當事人委託律師事務所向有傷殘鑑定資質的法醫中心申請,確定其是否治療終結。鑑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的治療終結之時,或確因損傷所致併發症的治療終結之時為準。交通事故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15日內,可以在訴前委託律師事務所代理傷殘鑑定。
四、鑑定材料的確定
一部分當事人在委託律師事務所代理傷殘鑑定時,往往由於鑑定材料不齊全、鑑定時機不成熟,而導致無法做傷殘鑑定。當事人做傷殘鑑定應當攜帶本人的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學生證、軍官證、士兵證或駕駛證也可)、診斷證明書、加蓋院章的住院病歷(如:住院首頁、入院記錄和出院小結等)及所有頭顱ct或磁共振檢查報告單(搶救當時第一張及最近複查的ct報告單)。
五、鑑定機構的確定
在2005年10月1日前,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鑑定主要由交警部門委託公安機關鑑定機構做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當事人據此進行調解或提起訴訟。
但是,2005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2005年10月1日實施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第七條明確規定:「偵查機關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設立的鑑定機構,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託從事司法鑑定業務。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不得設立鑑定機構。」 《決定》對爭議已久的司法鑑定管理問題做出了界定和規定,理清了因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導致的一定程度上的司法鑑定各自為政、管理混亂的痼疾,為司法鑑定走向法治化、規範化提供強有力的法律支持。
《決定》明確規定「偵查機關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設立的鑑定機構,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託從事司法鑑定業務」,但是,個別交警部門出於某種利益的考慮或法律知識的欠缺,仍然置國家的法律於不顧,讓當事人到公安機關鑑定機構做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由於其不具備鑑定資質,導致敗訴的判例已被媒體曝光,並飽受質疑。
以上所提及的都是有關工傷鑑定的法律知識,從中可以知道受傷職工從受傷之日起的一年內都可以辦理工傷認定,而目前的傷殘鑑定還沒有明確規定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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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工傷鑑定怎麼辦理,超過一年是否還可以辦[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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