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懲治非法集資犯罪 維護國家金融管理秩序。
——最高法刑三庭有關負責人就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為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活動,維護國家金融管理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1月30日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有關負責人就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就司法實踐看,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最大的難點是什麼,對涉案財物追繳處置有哪些方式?
答: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往往集資參與人數量眾多,非法吸收的資金數額巨大,多數案件是因資金鍊斷裂後才案發,追贓挽損難度極大。實踐中最大的難點是涉案財物追繳和資產處置問題。根據刑法的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兩高一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對涉案財物的追繳和處置問題作了明確規定。一是明確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範圍。向社會公眾吸收的資金屬於違法所得,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審判時尚未追繳到案或者尚未足額退賠的違法所得,人民法院應當判決繼續追繳或者責令退賠。二是明確了涉案財物的處置方式。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在訴訟終結後,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對於分別處理的跨區域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按照統一制定的方案處置涉案財物。退賠集資參與人的損失一般優先於其他民事債務以及罰金、沒收財產的執行。三是明確了追繳處置涉案財物的工作機制。人民法院對涉案財物依法作出判決後,有關地方和部門應當在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統籌協調下,切實履行協作義務,綜合運用多種手段,做好涉案財物清運、財產變現、資金歸集、資金清退等工作,確保最大限度追贓挽損,最大限度減少實際損失。
問:在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如何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答:寬嚴相濟是一項基本刑事政策。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相關規定中均體現了寬嚴相濟的政策精神,這次制定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進一步明確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把握問題。在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主要從以下幾方面貫徹寬嚴相濟政策精神:一是嚴格把握定罪處罰的法律要件,防止將經濟糾紛作為經濟犯罪處理。對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二是按照區別對待的原則,對涉案人員分類處理。重點懲處非法集資犯罪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和管理人員,包括單位犯罪中的上級單位(總公司、母公司)的核心層、管理層和骨幹人員,下屬單位(分公司、子公司)的管理層和骨幹人員,以及其他發揮主要作用的人員。對於參與非法集資的普通業務人員,一般不作為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三是切實貫徹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最大限度地體現政策精神。對於涉案人員積極配合調查、主動退贓退賠、真誠認罪悔罪的,可以依法從輕處罰;其中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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