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承攬關係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勞動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係,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勞務關係與承攬關係又應當如何區分呢?
一、看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服從的關係。承攬關係中雙方當事人始終處於平等的地位,承攬人在完成工作的過程中具有獨立性,提供的是一種獨立性勞動,並不存在支配服從的關係。而雇員對於工作如何安排沒有自主選擇權,雇員接受僱主的管理,支配。僱主可以隨時安排指揮僱主的工作,身份上具有隸屬性。
二、看工作者是否自帶勞動設備等。一般情況下僱傭關係中雇員只提供自身的勞動能力,不需要提供設備。而承攬人要自己提供設備以便創造有利的勞動條件順利完成勞動成果。但是這裡也要注意有的雇員在僱主沒有相應工具的時候也會協商自帶工具,所以也不能單一片面的理解,要結合其他方面綜合認定。
三、提供工作的一方提供的內容不同,僱傭關係中,雇員提供單純的勞動力,一般是繼續性提供勞力,以滿足僱主的需要。在承攬合同中,承攬方則以其特有的技能提供勞動成果,一般是一次性提供勞動成果。
四、是定期給付勞動報酬還是一次性結算勞動報酬,承攬關係中承攬人的報酬一般是一次性結算報酬。
三大注意。
⒈一般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的責任要高於一般的民事關係,所以如果是勞動關係,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傷,如果構成工傷就按照工傷程序以及工傷保險待遇要求賠償。
⒉如果是勞務關係,提供勞務的一方在提供勞務的過程中受傷,雙方根據自己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
⒊如果是承攬關係,承攬人在工作的時候受傷,定作人不承擔責任,除非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情況下,才承擔賠償責任。
承攬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包這個概念在日常經營經濟活動中比較常見,具體沒有一部法律對「承包合同」作一個具體的解釋。但具體的部門法中有具體「承包」字樣的有《建築法》、《合同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根據這幾部法律衍生出來的有名(承包)合同有「建設(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土地承包合同、勞務承包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勞務承包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勞務)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土地所有人(發包人)讓渡使用權和收益權給承包人,承包人獨立生產經營,自負盈虧,並支付一定承包費給發包人的合同(此處與租賃合同在經濟收益和支付對價方面一致,具體有何不同,在此不作闡釋),具體到本案中,e從c處承辦的活,與土地承包沒有關係,與建設工程承包有很多共同點,本人就從建設工程承包方面來論述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和共同點是什麼呢?
建設工程合同是從承攬合同中分離出來的,是特殊的承攬合同。它們的共同特點是標的物的特定性,即勞動成果,即發包人(定做人)要求具體的承包人(承攬人)在一個特定時期交付勞動成果。區別則是,承包合同的標的是特指基本建設工程以及勞務等部分,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規定,建設工程是指房屋建築、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線敷設等工程。包括公路、鐵路、橋樑、隧洞、水庫等。承攬合同則包括加工定作合同、印刷測繪、修繕修理合同、建築裝飾工程施工合同、汽車維修合同、廣告發布業務合同、運輸合同等。如果是為完成不能構成基本建設的一般工程的建設項目而訂立的合同,不屬於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應屬於承攬合同。
從誰支付價款來說,有一定區別。承包合同,有的是發包人給付一定的費用,承包人交付勞動成果,有的是承包人交付一定的承包費給發包人,承包人自負盈虧,獨立經營。而承攬合同,均是定做人支付報酬,承攬人交付勞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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