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問題請示的復函》規定:
1、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計劃生育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現應按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有關條款執行。
2、孕期、產期、哺乳期間的女職工在合同規定的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辭退。但不得以女職工懷孕、休產假、哺乳為由辭退。
3、《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是指企業不得以女職工懷孕生育和哺乳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至於女職工在「三期」內違紀按照有關規定和勞動合同應予辭退的,可以辭退。
4、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女職工,在「三期」內勞動合同期雖滿,也不能解除其勞動合同,必須延續到哺乳期滿。
文章摘自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
- 法律問答
- 答案列表
哺乳期能解除勞動合同嗎[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