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曲某系某供銷公司的經理,原告洪某系該公司的副經理、黨支部書記。二人在工作中配合不夠默契,曲某對洪某有成見。一次,洪某外出,忘記將辦公桌的抽屜鎖好,曲某藉機翻看,見有洪某的一本日記,便擅自翻閱,發現洪某在日記中記載她對前男友的傾心、懷念、思戀的感情,傾訴對該男友的相思之苦,感到陷入苦悶而無力解脫。曲某見此如獲至寶,將相關的內容摘記下來,組織成了證明洪某道德敗壞、生活作風不端正的材料,複印數份,寄送組織、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又召開公司職工大會,在會上宣讀了洪某日記中的部分內容,並加以誇張、歪曲的解釋。洪某回到單位後,職工對其躲避,有關領導又找其談話,洪某方知內情,遂向法院提起訴訟。[問題]1.本案構成侵害名譽權還是隱和權?名譽權和隱私權有何差別?2.侵害隱私權的行為有哪些情況。
1.本案構成侵害隱私權。隱私權保護的是公民個人的生活安寧和平靜。名譽權強調的是對公民的社會評價,常伴有財產損害。隱私權被侵犯,一般會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和不安。2.侵害隱私權的行為可以包括:調查個人情報、資訊,干涉、監視私人活動,侵入私人領域,擅自公布他人隱私,非法利用他人隱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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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隱私權的法律保護[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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