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先生在與葉女士結婚前以個人名義貸款購置房產一套,結婚後,孟先生向其岳母霍某借款60萬元並出具借條,孟先生心疼女兒葉女士經濟拮据,故同意出借。後葉女士和孟先生離婚,雙方均未償還借款,故霍某訴至人民法院,要求提前解除借款合同,並要求孟先生償還60萬元借款及利息。近日,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結此案,認為該筆60萬元借款系孟先生個人借款,並非夫妻共同債務,孟先生未按借款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應提前償還60萬元借款本息。
庭審中,霍某拿出一張借條,內容系孟先生向霍某借款60萬元用於購買其名下的房屋,雙方約定了還款的日期,未約定利息。霍某稱借款中的房屋是孟先生在與其女兒婚前自行貸款購買,霍某稱孟先生當時借款承諾要麼在房產上加葉女士的名字,要麼該60萬元作為個人借款,而房產至今仍是孟先生一人名字,故要求孟先生償還借款。孟先生辯稱,該借款發生於其與葉女士婚姻存續期間,系夫妻共同債務,故因共同償還。葉女士作為證人出庭證明,借款就是霍某自行揮霍,葉女士在二人不到兩年的婚姻生活中支出達30萬餘元,葉女士提交了其向孟先生轉賬及因二人出國旅遊向途牛等支付的費用明細。法院經審理查明,孟先生於葉女士在離婚訴訟中並未解決雙方的財產問題,截至法庭辯論終結前,房屋不動產中心查詢結果仍顯示涉案房產未還清貸款,可以證明霍某未按約定使用借款,故霍某有權解除借款合同。關於孟先生認為借款系夫妻共同債務,法院認為首先霍某作為權利人及原告不要求葉女士承擔責任,法院無權要求葉女士承擔責任。同時,現有證據可以證明葉女士向孟先生轉賬用於婚後共同生活,孟先生對其辯稱未提交證據證明60萬元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故對孟先生的意見法院不予採信。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本案現已生效。
本案中,首先借條是夫妻一方簽字確認,事後另一方也未追認是共同意思表示,其次,雖然該筆借款發生於婚姻存續期間,但涉案借款明確約定系償還一方名下房產貸款,並非用於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最後,被告也未證明該筆借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故該筆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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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續期一方向父母借款 是否構成夫妻共同債務[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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