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合同糾紛應如何處理
保險合同在履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因保險責任歸屬、賠償金額的多少發生爭議,應採用適當方式,公平合理地處理。按照慣例,對保險業務中發生的爭議,可採用協商和解、仲裁和司法訴訟三種方式來處理:
1、協商和解。
在爭議發生後,雙方應實事求是有誠意的進行磋商,彼此作出讓步,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協議。協商和解一般有自行和解和第三者主持和解兩種方法。自行和解即沒有第三者介入,雙方當事人直接進行交涉;第三者主持和解即由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者從中調停,促使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2、訴訟。
訴訟解決保險糾紛,指的是人民法院依法定訴訟程序,對於保險糾紛予以審查,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作出判決或裁定。訴訟解決保險糾紛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動,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國家強制力,當事人必須予以執行。
3、仲裁。
仲裁是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之後達成書面協議,願意把他們之間的爭議交給雙方都同意的第三者進行裁決,仲裁員以裁判者的身份而不是以調解員的身份對雙方爭議作出裁決。目前,我國對經濟合同的爭議實行二級仲裁,如果當事人不服,可在接到二級仲裁決定書之日起15天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作出審判判決。仲裁組織作為民間機構,是以第三者或中間人的身份,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作出公斷,因而沒有採取強制措施的權利,對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權,屬於人民法院。如果仲裁裁決後,保險人拒不履行裁決,可以向保險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的申請強制執行。
二、投保人如何避免保險合同糾紛
投保人避免保險合同發生糾紛,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了解保險的基本功能。
時下保險理財盛行,很多人產生了「買保險就是為了多賺錢」的想法。為了迎合市民的這一心理,保險代理人上門兜售保險時著重宣傳的是分紅功能;銀行櫃面上代銷的保險打出的廣告是「回報能有多高」;在保險公司主推的產品中,幾乎都帶有分紅性質,諸如此類的宣傳誤導了不少市民,讓大家覺得買保險就是為了多賺錢。其實保險最基本的功能是保障,投資理財只是保險的附加功能。對於保險最樸素的解釋是:人人為我,我為人人。即人人拿出一小部分財富彙集成大經費,一旦個別社會成員發生意外就可以動用這筆愛心基金。市民買保險其實是用少量的錢轉嫁自己和家庭的風險,不要因為繳了保險費沒有得到經濟回報就認為很吃虧。
2、獨立挑選保險產品。
決定買保險之前,先要搞清楚自己為什麼要買這份保險。很多市民在挑選保險產品時過多地依賴代理人推薦,其實買保險與買其它商品一樣,都要根據自己的實際需求來選。代理人的意見、方案只能起到推薦作用,每個家庭對保險的需求都不一樣,有的希望增加人身保障,有的則是為了轉嫁財務風險,也有想通過保險做理財投資的……不同需求搭配不同保險。親朋好友的保險可以起參考作用,但在實際購買時要切實考慮自己家庭的經濟情況、年齡結構、風險偏好等因素?
3、應該如實告知別隱瞞。
據粗略統計,目前80%以上的保險拒賠案是由於客戶在投保時沒有「如實告知」引起的。保險合同有個重要原則,就是「如實告知」義務,市民投保時一個小小的「隱瞞」,就會失去日後索賠的權利。特別需要提醒的是,很多保戶認為自己口頭告知過就可以了,業務員說在保單上可不填就不填,結果理賠時被指控「隱瞞」病情,保戶覺得冤枉卻無據反駁,最後只好被拒賠。要知道「如實告知」義務已經以法律形式被固定下來,任何人都不能豁免投保人不履行該義務。所以投保人一定要在合同上填明被保險人的身體狀況,否則保險公司可以以「隱瞞」病情為由拒賠。還有的「機動車輛保險」要求車主變更要及時更改,否則合同視為無效。還有的機動車投保時沒有如實告知是營運車輛,出險後造成理賠糾紛,因為營運車輛的保費與私用車輛的保費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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