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證可以分為四種情況:1、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2、結婚證丟失的;3、找不到資料的;4、結婚證被藏匿的。
一、沒有辦理過結婚登記而無法提供結婚證的。
同居時間在1994年2月4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按處理,可以到人民法院,如果已經補辦了結婚登記,可以到法院起訴,也可以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
同居時間在1994年2月4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這種情況不屬於事實婚姻,屬於,不存在離婚的問題。雙方如果願意也可以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補辦結婚登記。
二、辦理過結婚登記,但結婚證丟失。
這種情況下,雙方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補髮結婚證。領取結婚證之後,如果雙方對離婚各項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到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如果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如果另一方不配合去補領結婚證,可以持戶口本、身份證去原婚姻登記機關要求出具婚姻關係證明,民政局可以查到結婚登記檔案,複印下來民政局蓋章,然後到人民法院。
三、如果結婚已經很多年,查找不到當時的登記資料,婚姻登記機關不出具證明。
這種情況,只能訴訟離婚。立案時可以提供單位、派出所出具的證明材料。
四、如果另一方將結婚證藏匿。
這種情況,可以持戶口本、身份證去原婚姻登記機關要求出具婚姻關係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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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結婚證能否辦理離婚,如何辦理[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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