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人民法院判決了一起原告古某訴被告鍾某民間借貸糾紛案,限被告鍾某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歸還原告古某借款本金10萬元及逾期利息(以10萬元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8年1月22日起計算至付清之日止)。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鍾某因生意周轉需要向原告古某借款10萬元,2017年12月17日上午11時左右應被告借款之約,原告將自有周轉備用現金10萬元於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民和鎮某路口的某店裡借給被告,被告當場清點後向原告出具借條載明:「今借到古某現金人民幣拾萬元整,借款人:鍾某 借款日期:2017年12月17日 還款日期:2018年1月21日」。借款期限屆滿後,被告未歸還原告出借款,原告多次催收無果,2018年7月曾向貴院提起訴訟,後裁定按撤訴處理,原告為保護自身權益,特再次向貴院提起訴訟,提出如上訴請。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鍾某向原告古某借款10萬元並出具借條,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鍾某未按期歸還借款,對此糾紛負全部責任。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借款本金10萬元的訴請,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資金占用費按月息2分計算的訴請,因雙方未書面明確約定該借款利息,原告訴請逾期利息可按年利率6%自借款期滿後即2018年1月22日起計算至還清欠款之日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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