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知情權作為股東權利的一種,是股東了解、參與公司運營的重要手段,尤其是對中小股東而言,如果股東知情權得不到保障,那麼經常會出現大股東把持公司,中小股東無法得知公司經營情況,更談不上收益分紅了。股東知情權被侵犯,如何認定?很多人對此會有所疑問,我們將通過案例為您解析。
案情簡介:股東知情權被侵犯,如何認定
2013年3月12日,宋某與王某各出資50萬元設立東方廣告公司,雙方分別持股70%、30%,公司日常經營主要由宋某負責。公司成立後運行良好,但雙方對公司市場定位產生分歧,矛盾激化。由於公司日常經營主要是宋某負責,王某發現自己已被架空。2015年3月,王某認為公司盈利豐厚提出召開股東會並分紅並書面請求查閱公司財報和賬簿,但宋某認為公司尚未盈利無法分紅並拒絕了王某查閱公司財報和賬簿的要求,王某無奈提起訴訟。
法院意見: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經過審理判決該公司應於判決生效10日內向王某提供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已經產生的股東會會議記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公司會計賬簿。
律師說法: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覆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由此可見,我國法律對股東知情權的保障做了明確的規定,在實踐中公司通常以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為由拒絕查閱,而對於不正當目的的界定目前法律上並沒有明確的解釋,但對於如何分配股東查閱賬簿正當目的之舉證責任則是非常明確的,一般來說,只要股東提出初步證據證明存在查賬正當性目的,公司必須承擔說服責任,亦即提出充分的證據證明股東存在不正當目的,否則,公司將承擔不利的訴訟結果。
本案中,宋某雖然控制了公司,但他卻利用自己是大股東的優勢侵犯小股東的利益,在面對小股東要求查閱賬簿的要求時,以消極的態度拒不理睬亦不提供拒絕查閱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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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知情權被侵犯,如何認定[朗讀]
案情簡介:股東知情權被侵犯,如何認定
2013年3月12日,宋某與王某各出資50萬元設立東方廣告公司,雙方分別持股70%、30%,公司日常經營主要由宋某負責。公司成立後運行良好,但雙方對公司市場定位產生分歧,矛盾激化。由於公司日常經營主要是宋某負責,王某發現自己已被架空。2015年3月,王某認為公司盈利豐厚提出召開股東會並分紅並書面請求查閱公司財報和賬簿,但宋某認為公司尚未盈利無法分紅並拒絕了王某查閱公司財報和賬簿的要求,王某無奈提起訴訟。
法院意見: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經過審理判決該公司應於判決生效10日內向王某提供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已經產生的股東會會議記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公司會計賬簿。
律師說法: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覆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由此可見,我國法律對股東知情權的保障做了明確的規定,在實踐中公司通常以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為由拒絕查閱,而對於不正當目的的界定目前法律上並沒有明確的解釋,但對於如何分配股東查閱賬簿正當目的之舉證責任則是非常明確的,一般來說,只要股東提出初步證據證明存在查賬正當性目的,公司必須承擔說服責任,亦即提出充分的證據證明股東存在不正當目的,否則,公司將承擔不利的訴訟結果。
本案中,宋某雖然控制了公司,但他卻利用自己是大股東的優勢侵犯小股東的利益,在面對小股東要求查閱賬簿的要求時,以消極的態度拒不理睬亦不提供拒絕查閱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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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12日,宋某與王某各出資50萬元設立東方廣告公司,雙方分別持股70%、30%,公司日常經營主要由宋某負責。公司成立後運行良好,但雙方對公司市場定位產生分歧,矛盾激化。由於公司日常經營主要是宋某負責,王某發現自己已被架空。2015年3月,王某認為公司盈利豐厚提出召開股東會並分紅並書面請求查閱公司財報和賬簿,但宋某認為公司尚未盈利無法分紅並拒絕了王某查閱公司財報和賬簿的要求,王某無奈提起訴訟。
法院意見: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經過審理判決該公司應於判決生效10日內向王某提供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已經產生的股東會會議記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公司會計賬簿。
律師說法: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覆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由此可見,我國法律對股東知情權的保障做了明確的規定,在實踐中公司通常以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為由拒絕查閱,而對於不正當目的的界定目前法律上並沒有明確的解釋,但對於如何分配股東查閱賬簿正當目的之舉證責任則是非常明確的,一般來說,只要股東提出初步證據證明存在查賬正當性目的,公司必須承擔說服責任,亦即提出充分的證據證明股東存在不正當目的,否則,公司將承擔不利的訴訟結果。
本案中,宋某雖然控制了公司,但他卻利用自己是大股東的優勢侵犯小股東的利益,在面對小股東要求查閱賬簿的要求時,以消極的態度拒不理睬亦不提供拒絕查閱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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