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貿易中,雙方當事人發生爭議後,若通過友好協商不能解決,而合同中又沒有訂立仲裁條款,則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要求通過司法訴訟來解決他們之間的爭議。這就是涉外民事訴訟。
國際貿易訴訟
在國際貿易中,雙方當事人發生爭議後,若通過友好協商不能解決,而合同中又沒有訂立仲裁條款,則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要求通過司法訴訟來解決他們之間的爭議。這就是涉外民事訴訟。其特點是:訴訟所涉及的一方當事人是外國人、爭議發生在外國或者訴訟所涉及的財產座落在外國或者屬外國人所有。
在涉外民事訴訟中,一國法院必須首先確定它對案件是否有管轄權,然後才能決定是否受理該案。所以,在涉及國際貿易的訴訟中,確定哪一個國家的法院有管轄權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
各國法律為了確定司法管轄權都規定了一些原則和標準。大多數國家都是根據屬地管轄和屬人管轄這兩個標準來確定法院的管轄權。凡根據人或者事物的所在地或訴訟原因發生地來行使管轄權的就是主張屬地管轄;凡根據當事人的國籍歸屬來行使管轄權的就是主張屬人管轄。因此,在涉外民事案件中,若在訴訟的當事人或其財產、訴訟的標的物、產生爭議的法律關係或法律事實中有其中的一項是在某國境內或者是發生在該國境內,或者當事人一方具有該國國籍,該國就可能據此認為它對該案有管轄權。以上情形稱為訴訟案件和管轄國之間的聯繫因素。具體來說,這些聯繫因素可以概括為以下幾種:
(1) 當事人(通常是被告)居住或置身於管轄國。
(2) 當事人雙方或一方的國籍國隸屬於管轄國。
(3) 被告有財產在管轄國。
(4) 訴訟原因發生在管轄國。
(5) 訴訟標的物在管轄國。
(6) 當事人以協議明示同意或默示同意接受管轄國的管轄。
以上這些聯繫因素,都是各國通常用以確定其對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轄權的法律依據。只要有上述情況之一,該國就可以主張它對該案有管轄權。
按照大多數國家的法律或審判實踐,在民事訴訟中,一般都認為被告住所地國家的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在訴訟時,應當向被告所在地國家的法院起訴,這就是所謂的"原告就被告"原則。當然,這只是一個普遍的原則,在實踐中還有例外,原告所在地的法院也有管轄權。
另外,有時出現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的法院對某一案件存在管轄權的衝突時,當事人雙方可以以協議管轄來解決此類衝突。所謂"協議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在爭議發生之後,用協議的方式來確定一個國家的法院來管轄。協議管轄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各國一般都承認協議管轄的效力。當然,各國對協議管轄還有一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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