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鑑定具體流程為:
一、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和社會專業司法鑑定人接受司法機關的委託,從事委託請求事項的司法鑑定。
二、受理,司法鑑定機構收到委託書後,應對委託人的委託事項進行審核,並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三、初次鑑定,鑑定機構受理案件後,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鑑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鑑定工作,同一鑑定事項應當由兩名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鑑定資格的人員進行。
四、補充鑑定,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委託進行補充鑑定,應當對委託人請求的事項進行審查,不屬。
根據《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根據委託人的要求進行補充鑑定:
(一)原委託鑑定事項有遺漏的。
(二)委託人就原委託鑑定事項提供新的鑑定材料的。
(三)其他需要補充鑑定的情形。補充鑑定是原委託鑑定的組成部分,應當由原司法鑑定人進行。
五、重新鑑定,對重新鑑定,專業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要求委託人提供與原鑑定材料相同的材料。
六、覆核鑑定,對鑑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覆核鑑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覆核鑑定。
七、司法鑑定文書的出具,司法鑑定人完成社會專業司法鑑定工作後,應當出具司法鑑定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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