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沈某在一家農家山莊從事安保工作。2015年3月4日,本應晚12點下班的沈某卻於晚上10點50分提前下班回家,在回家途中遭遇車禍身亡。
經交警大隊認定,沈某不負事故責任。沈某家屬提起工傷認定申請。人社部門認定沈某為工亡。
農家山莊認為沈某無視公司勞動紀律、提前離崗發生交通事故被撞身亡,不應認定為工亡,因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工傷認定決定。
本案經一審、二審及高院裁定,工傷認定決定得到維持。
【律師說法】
本案爭議的焦點為沈某早退後遭遇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受傷能否認定為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實踐中,考慮到《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在「上下班時間」的合理性認定上宜採取相對寬鬆的標準,工傷職工是否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等不是認定工傷的前提條件。
職工一定時間範圍內的遲到早退行為,雖然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屬於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但並未達到故意違法的過錯程度,不應影響上下班途中工傷情形的認定。
因此,沈某從工作單位回家的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是客觀事實,仍應視為在合理時間、合理路線的下班途中。而且,其本人不負事故責任,故符合工傷認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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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違反勞動紀律,是否影響工傷認定[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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