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確認徵收項目是否屬於公共利益;
2、審查四規劃一計劃;
①展改革部門審查項目是否項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②城鄉規劃部門審查項目是否符合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
③國土資源部門審查項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④舊城改建、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徵收的,因審查是否列入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3、確定徵收範圍和兩個禁止:
房屋徵收部門依據審查意見和徵收範圍,作出禁止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相關通告,並在徵收範圍內公告。
房屋徵收部門書面通知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工商等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停止辦理的期限最長為一年。
4、調查登記和公示: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5、對未經登記的建築調查、認定和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6、擬定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和徵求意見。
房屋徵收部門擬定補償方案,市縣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予以論和以公布,並公眾徵求意見,徵求意見不少於30日。
7、修改徵收補償方案;
①根據徵求意見研究修改補償方案,將徵求意見和修改公示予以公布。
②舊城改造,多數人認為方案不符合條例規定的,應組織聽證,修改方案。
8、選定評估機構。
①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
②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
9、初步評估。
由評估機構對徵收範圍內房地產市場均價和徵收所需資金總額進行評估,確定徵收補償資金預算。
10、存儲補償安置資金。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專儲、專款專用、補償資金到位由金融機構出具證明。
11、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12、決定徵收並公告。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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