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房屋多家中介公司掛牌銷售,兩中介機構的業主起訴「跳單」購房人。今天上午,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這起居間合同糾紛案,並當庭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被告有權選擇報價低服務好的中介公司,駁回中介機構的訴訟請求。
徐女士、張女士系南通兩家房屋中介機構的業主。2013年5月3日,徐女士、張女士與市民顧先生簽訂了房屋中介服務委託協議書,約定顧先生同意支付成交價的1%給受託方做中介費。顧先生承諾經其簽字認可的房源信息,如能成交,必須由買方、賣方、中介三方簽訂成交合同,如顧先生或家屬未通過受託方成交,或經受託方簽訂合同後逃付中介費的,顧先生願意賠償受託方雙倍中介費(基價按報價計算),並承擔受託方為追討上述費用產生的訴訟費、律師費等一切經濟損失。合同訂立後,徐女士、張女士依約履行了介紹房源及有關的看房等中介服務,顧先生也購買了她們介紹的一處住房,但卻拒付中介費,屬於「跳單」行為,已構成違約,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中介費4.84萬元。
法院另查明,2013年4月26日,顧先生曾與南通中宇房地產諮詢有限公司簽訂了看房確認書,其中包括這套涉案房屋。其後,顧先生與中宇公司、出賣方簽訂了該套房屋的買賣居間協議、房屋買賣合同、佣金確認書。
該案一審庭審中,顧先生辯稱,其與原告在商討房價時,兩原告代表房主表示要每平方米9000元。而中宇公司表示涉案房產的房價在每平方米8600元左右就可成交,故其選擇通過中宇公司與業主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其不存在任何違約,認為原告不掌握該房源的真正信息,存在欺詐行為,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顧先生不存在利用從原告處獲取房源信息或機會的情形,不構成違約,故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徐女士、張女士不服,提起上訴。
法院二審認為,出賣方將同一房屋通過多個中介公司出售或者買方通過其他正當渠道獲得相同房屋信息,買方有權選擇報價低服務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買賣合同成立。據此,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該案二審承辦法官說,這起案件的爭議焦點是購房人未通過原中介機構購買房屋是否違反委託書的約定並應按約定進行賠償。
在案涉委託書中,雙方關於違約責任的約定,其目的為了防止買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機會而「跳」過中介,使中介公司無法得到應得的佣金。衡量買方是否存在「跳單」的違約行為,在於買方是否利用該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機會等條件。如果買方未利用該中介提供的信息,而是通過其他正當途徑獲得同一房源信息,則買方有權選擇中介機構促成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且不構成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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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中介訴 跳單 購房人 法院判買方有選擇權[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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