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頒布的《》中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但《勞動法》並未得到很好的貫徹執行,實踐中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的現象比比皆是,「」大行其道,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於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情況的報告》公布的數據,我國中小型非公有制企業簽訂率不到20%,個體經濟組織的簽訂率更低。《》第10條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第82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這裡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從何時開始計算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對此作出了明確,《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另外,《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還對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兩倍工資的支付作出了明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典型案例】周明於2008年2月1日入職某外貿公司,月薪3000元,公司一直未與周明簽訂勞動合同,2008年12月31日,周明向公司提出,並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要求公司另行支付工資33000元從2008年2月1日計算至2008年12月31日,周明的主張是否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評析】《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果不能夠在建立勞動關係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可以給予1個月的寬限期。用人單位需在1個月的時間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1個月的寬限期是法律賦予用人單位的期限,「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指從用工之日起第2個月的第1天開始計算,寬限期用人單位可不支付二倍工資,所以本案中用人單位應當自2008年3月1日開始向周明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即用人單位還需支付周明30000元。
【風險提示】招用勞動者時,用人單位儘量做到先簽訂勞動合同再入職,或最遲在勞動者入職後1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如因某些原因超過1個月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也應當及時與勞動者進行協商、溝通,取得勞動者的諒解,儘早訂立勞動合同,避免用工成本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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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後果[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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