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駕車撞人後逃逸
資陽市交警支隊直屬一大隊相關負責人介紹,1月18日,在雁江某醫院上班的魏某從資陽南門的家駕車出發,經沱江一橋、寶台大道後,準備到醫院上班。7時20分左右,魏某駕車經過寶台大道半山風情小區附近時,將一名80多歲的老人撞倒。但魏某並未停車,而是繼續駕車前往單位上班。附近群眾發現後及時報警,傷者也被送往醫院。7時30分左右,交警趕到現場後,立即展開勘查。後經調查,當晚21時許,交警將嫌疑人魏某抓獲歸案。到案後,魏某承認駕車撞人後逃離現場。但不幸的是,被撞老人在當天中午因搶救無效身亡。目前,涉嫌交通肇事的魏某已被依法刑拘,事故仍在進一步調查中。
被撞老人的兒子楊德武說,在交警確定肇事者後,他們才得知肇事者魏某是一名醫生。「醫生本該救死扶傷,但他卻在將我父親撞飛21米後,不停車施救,離開了現場。」楊德武說,最初,他和家人得知這一情況後,都十分氣憤。但後來魏某家屬前來溝通後,他們得知,魏某的父親患有重病,妻子剛有身孕不久。23日,魏某的妻子王某還希望他們出具諒解書,以便為魏某辦理取保候審,出來陪陪病重的父親。「我們都是當父親的,農村裡培養一個大學生也不容易,我們最終還是選擇諒解。但目前我們只是對魏某家屬和交警表示,願意口頭諒解。」(新聞來源:閩南網)。
肇事逃逸行為的認定
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並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於肇事後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後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的情節的,屬於交通肇事罪的情節加重犯。構成該情節加重犯,首先要求行為人的肇事行為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否則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只能作為定罪情節在確定其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時加以考慮。
其次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已經發生交通肇事行為,如果對肇事不具有明知的,自然也不可能產生逃避法律追究的動機,也就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行為。
再次,對於雖然履行了對被害人的搶救義務,但是逃避責任查清認定的行為,仍然構成交通肇事逃逸。
最後,所謂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現場逃離,但也可以將被害人送往醫院後逃離,甚至在現場躲藏的情形。因此,涉事司機陳某的行為已經構成肇事逃逸,應依法受到處罰。
律師在此提醒,各位司機在駕車併線時一定要注意觀察周圍情況,避免事故的發生。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下車查看傷者情況,因為先前的侵權行為,司機對於傷者負有救助義務。如不確定傷者是否為「碰瓷」,也不應選擇揚長而去,而是撥打報警電話,等待警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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